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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营办发〔2021〕3号 永城市贯彻《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责任分工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2-09 14:47:0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为落实国家和省优化营商环境精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快打造安全稳定、统一开放、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便利快捷、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内生动力,按照《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贯彻落实<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如下。

一、优化市场环境

(一)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准入权力

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各类市场主体均可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的市场领域。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制定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二)推进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

健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适用支持发展政策,平等使用土地、劳动力、技术、数据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经金融服务中心、人行永城支行、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三)实施公平审查制度

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依法打击市场垄断和干预公平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当在土地供应、政府资金安排、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方面平等对待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四)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监管机制

落实国家和河南省相关政策,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有别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治理机制和监管制度;对国有资本不再绝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制度,依法发挥好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的作用,最大限度激发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动力和活力。(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五)强化中小企业金融支持

积极开展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落实国家和河南省关于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有关政策,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和比重。(牵头单位:市财经金融服务中心、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人行永城支行;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设立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资金,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财经金融服务中心,人行永城支行;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六)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商品期货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股权、债权、仓单和其他权益类资产的登记、托管、挂牌、转让和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市财经金融服务中心,人行永城支行;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七)支持金融创新

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拓展抵押物或者质押物范围,丰富信用担保融资以及车辆船舶、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法律规定未禁止抵押、质押的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牵头单位:市财经金融服务中心,人行永城支行;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八)规范商业银行行为

引导商业银行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不得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服务费用,不得转嫁依法依规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的费用。对同等申请条件下市场主体,商业银行应当保证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一致性,不得对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设置贷款审批歧视性规定。(牵头单位:人行永城支行,市财经金融服务中心;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九)完善金融监管

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指导监督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的发展,推动在内部绩效考核中落实对中小企业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的监管政策。查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市场主体提供贷款等融资服务时存在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强制搭售保险和理财产品等行为。(牵头单位:市财经金融服务中心,人行永城支行;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十)促进公共服务便利性

引导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推广应用互联网提供线上咨询、报装、查询、缴费、报修等服务。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优化办理流程、简化报装材料、压减申报办理时限。市直相关部门应当优化水电气热等相关行政审批流程,实施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当自报装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供水、供气、低压用户供电,八个工作日内办结供热。(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供电公司、水气暖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十一)规范行业协会商会

依法保障市场主体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退会。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协会自身作用,化解行业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组织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不得非法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捐赠、赞助等变相收费。(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十二)规范中介服务

对中介服务实施清单管理。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列明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对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列明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凡未列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十三)保持政策连续型和稳定性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履行与市场主体依法签订的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批复、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延迟履行、延迟兑现。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各乡镇、市直相关单位)

二、优化政务环境

(十四)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落实全省各级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编制标准化流程、办事指南,推进同一政务事项同标准受理和办理。事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办事指南应当依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单位、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审查标准、办结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内容;其中,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条款。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单独设立和实施目录之外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之外的材料。(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十五)清理证明事项

编制并公布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事项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工作中确需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核的,通过部门间函询等便捷方式解决。(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十六)规范涉企收费

编制并公布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涉企保证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目录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实施行政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等应当按照下限标准收取。推广以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依法依规收取的保证金,在保证事项完成或者保证事由消失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清退返还。(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十七)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平台功能,提高服务能力,依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优质高效的服务。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水平,健全交易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交易行为,实现交易全过程监管。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公告、程序、公示、结果、监管、信用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牵头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十八)规范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

完善招标投标监督和信息公示制度,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招标投标依法进行,禁止围标、串标、陪标、私下定标;禁止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中标;禁止公职人员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牵头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在政府采购中,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有关业务提供便利,并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项目等信息。(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十九)实现政务服务“一窗通办”和“一网通办”全覆盖

实行政务集中服务。推进行政服务大厅建设,促进行政审批机关和行政服务事项进驻行政服务大厅,实行集中服务。政务服务大厅和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应当一致。

实行“一窗通办”。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和个人办理一件事模式建立综合服务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一窗通办服务模式。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受理,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限定办件数量。

实行“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政务服务平台。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平台与省级平台和其他地市平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利用电脑端、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渠道优化政务服务。完善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保障共享数据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二十)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制

实行办理承诺制。对能够通过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事项外,公开承诺制适用事项、办理条件、标准、流程。对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直接办理并作出决定。

实行容缺受理制。公开容缺受理的适用事项、缺项材料、办理条件等。对审批事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仅欠缺次要材料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符合容缺受理情况下,先行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补交期限。(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二十一)推进电子签名等应用

加强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的那个领域的互信互认和推广应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实物印章、纸质证照、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材料。(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二十二)推进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

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简化企业开办程序,优化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银行开户等企业开办服务。对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开办,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协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税务局、人行永城支行等单位)

(二十三)完善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落实全省统一的投资审批事项及申报材料清单。加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非涉密投资审批事项统一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实行投资审批事项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二十四)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纳入平台,实现与相关平台系统的数据对接与同步共享。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质量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项目范围、开工条件,项目单位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审批时间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二十五)推行区域评估

在市经开区、商务中心区等区域内,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对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单独评估。区域评估费用由园区管委会承担。(牵头单位:市经开区管委会、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二十六)推进不动产登记便利化

完善不动产登记平台,建立不动产登记与发展改革、公安、税务、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将房屋交易、缴税等事项纳入不动产登记线下综合服务窗口,实行登记、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办理时间为一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强化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机构相关信息互通共享,实现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暖、广电通信等过户、立户业务联动办理。相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工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商务局、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水电气暖等公用企事业单位)

(二十七)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推广电子发票。(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二十八)提升经济开放水平

依托中国(河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的有利时机,为申报人提供进出口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支付、贸易许可和原产地证书申领等全流程电子化服务,推广跨境电商、贸易融资、信用保险、出口退税、智慧物流等地方特色应用,推动与其他专业化平台的申报接口对接,促进信息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开展跨境业务。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三、优化法治环境

(二十九)提升政策制定科学性

在制定与市场主体相关的规章,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时,制定单位应当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自律监管机构的意见,并依法予以公布。依法规范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由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制定单位纠正或者撤销。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强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答记者问、在线访谈等形式,对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降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三十)强化政策网上公开

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优化营商环境专栏。市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收集整理营商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在营商环境专栏公示和更新。营商环境涉及部门应当及时将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推送到营商环境专栏。(牵头单位:市委市政府督查,市发展改革委;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三十一)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

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根据上位法制定、修改、解释、废止情况,对我市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专项清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清理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三十二)建立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列明需保留的市场监管事项,明确监管部门、事项、对象、措施、设定依据、流程、结果、层级等内容。目录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司法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三十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考核、定期报告、协调指导、执法数据共享等方式,推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杜绝执法随意性,提高行政执法规范性和公信力。在行政执法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责令改正,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三十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

完善和细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交易、保护制度规则,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快速通道,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调解,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三十五)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整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等服务,引导和帮助市场主体依法维权。(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三十六)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依法平等保护从事市场活动经营者的人身权。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留置措施以及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严格把握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和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建立健全涉及市场主体冤错案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需要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超权限、超范围、明显超标的、超时限。

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对市场主体及其他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查处并予以回应,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任何形式的摊牌,不得侵占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不得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市场主体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察委,市委政法委,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三十七)提升办案质量

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优化办案流程,严格审理期限,提高审判效率和办案质量。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改进执行工作。市法院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在执行工作上的配合与协作,协同推进提升执行效率。(牵头单位:市法院;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三十八)完善破产案件办理制度

建立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健全破产成本支付管理制度,规范和降低破产费用支出;落实破产重整识别机制,探索庭外重组、预重整与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的衔接,为有运营价值企业的继续经营创造条件。

建立协调处置企业破产事件的长效工作机制,提升破产企业土地、房产等财产的流通性和变现价值,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设立破产费用保障专项基金,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解决企业破产中的资产处置、税务处理、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社会稳定、打击逃废债等问题。(牵头单位:市法院;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三十九)强化营商环境领域检察工作

加强对涉及市场主体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提出抗诉等监督手段,依法监督纠正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检察院;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四十)建立案件办理协调机制

建立涉及市场主体案件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查处配合、快速办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市场主体的矛盾纠纷案件和相关问题,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四、优化宜居宜业环境

(四十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积极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加快绿色生态保护和修复,倡导绿色生活方式。以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为核心,提升生态环境质量,降低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改善空气质量,推动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基本实现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营造天蓝、水清、土净的人居环境。(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四十二)推进特色文化建设

统筹利用黄河文化、红色文化等历史文化资源和其他人文资源,打造我市文化品牌,提高文化开放与包容度,营造亲商、安商、乐商的文化氛围。(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四十三)推进诚信文化建设

宣传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提高诚信意识,弘扬诚信文化,促进政府守信、企业守信、公民守信。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人行永城支行;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四十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规划建设园林、绿地、水系、主题公园、休闲、运动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品位,提高生活质量。(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局;协办单位:市水利局、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等单位)

持续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布局,优化城市交通出行结构,实现多种交通方式互联互通,保证道路畅通,促进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出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四十五)推进公共服务建设

根据我市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推进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增实效,合理配置教育、医疗、养老和托幼资源,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协办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民政局等单位)

(四十六)推进人才体系建设

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培养、引进、评价、激励等机制,创新人才政策措施,为人才引进做好服务保障,提升人才流动便利度。对市场需求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职称评定、医疗社保、住房安居、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四十七)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

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企业家创新,形成尊重企业家风尚、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五、加强组织保障

(四十八)建立营商环境工作机制

成立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定期召开例会,及时掌握各项工作进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重大问题。各项任务的牵头单位要制定工作落实方案,定期对本领域任务推进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创新优化指标政策举措,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相关协办单位要按照自身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与牵头部门协调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工作。(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成员单位)

(四十九)建立营商环境奖惩制度

市委市政府督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及相关单位通过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等方式对相关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环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与年度目标考核绩效奖金、评先树优、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挂钩。建立营商环境奖惩制度,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牵头单位: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发展改革委;协办单位: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财政局等单位)

(五十)建立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机制

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担任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牵头单位: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发展改革委;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发挥工商联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听取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评价意见,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工商联;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五十一)落实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制度

落实河南省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制度,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处理。(牵头单位: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发展改革委;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五十二)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通过便民服务专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并答复,情况复杂的案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五日内转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在上述时间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举报人。相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适时建立统一开放、有机贯通的企业诉求响应平台,做到有诉必接、有问必答、有难必帮。(牵头单位: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工商联;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五十三)落实审计和评价结果

市审计局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市审计局)。市优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配合上级政府做好营商环境监测和年度评价工作,强化对我市营商环境各项指标数据变动情况的根据监测。相关各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成果、营商环境监测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有针对性地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改进自身工作,时序促进我市营商环境得到优化。(牵头单位: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发展改革委;协办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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