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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速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管理的通知 永财购〔2022〕14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06 17:31:0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经研究制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速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管理的通知》,请采购人、代理机构、按规定执行制定本质疑投诉程序。

  一、流程图

  提出质疑--受理质疑--书面答复--提起投诉--受理投诉--做出处理--投诉结束

  二、工作流程说明

  (1)提出质疑:各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首先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

  (2)受理质疑:各投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质疑,被质疑人应当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3个工作日做出答复,简单的1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3)书面答复: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4)提起投诉:质疑供应商对被质疑人的答复满意的,质疑程序结束;质疑供应商对被质疑人的答复不满意的,或被质疑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提起投诉,同时提交按有关规定书写的投诉书。

  (5)受理投诉:市财政局接受投诉时,对投诉书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凡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可不予受理,并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6)做出处理:市财政局在收到投诉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案情简单不涉及调查取证的,3个工作日完成投诉处理。

  (7)投诉结束:投诉人对财政局的处理决定满意的,投诉程序结束;投诉人对财政局处理决定不服或财政局逾期未做出处理的,可以申请上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督导,也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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