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专题专栏>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文件>详细内容

永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城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永财购〔2022〕8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06 17:53:0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优化提升永城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现将《永城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永城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2022年12月21日        

  永城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规范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管内容

  (一)“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联合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开展采购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

  (二)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根据省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要求,抽取部分代理机构,在代理机构自查基础上开展年度监督评价。

  (三)采用定向与不定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将根据实际工作安排对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内容开展定向或不定向检查。

  (四)平台在线抽查。依托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等平台,对代理机构评价情况进行在线抽查。

  二、监管时间

  (一)部门联合抽查。原则上每半个开展一次。

  (二)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根据省市要求统一开展,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三)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不定期将视具体情况开展。

  三、组织程序

  (一)财政部门制定检查或抽查通知,于监管工作开始前10日以文件形式通知被抽查单位。

  (二)采购代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就检查内容进行自我检查,总结检查期内的项目执行情况,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整理工作,按财政部门要求进行提供。

  (三)财政部门视情况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抽查,最终形成检查报告,并向代理机构下发检查结果,同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四)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四、监管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检查小组。检查小组可以邀请纪检察监管、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采购单位代表参加。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被抽查的采购代理机构要做好监督检查配合工作。

  (三)严格纪律,强化宣传。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财政部门及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财政部门要强化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经验总和信息宣传。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