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按照《中共永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永城市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方案>的通知》(永编〔2022〕4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永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永城市人民政府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永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永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政策及具体实施措施。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三)负责记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内部核算工作。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八)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九)承担法规授权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永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日常运转、综合协调等工作;承担会务、文秘、档案、信息、机要保密、平安建设、信访稳定、后勤、财务等工作;承担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承担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承担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工作;负责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存储、调拨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负责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业务管理股。负责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各类业务政策、业务规范、业务办理指南、业务流程、业务目标;负责组织业务培训;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规范性文件、年度报告等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业务办理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及全市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和投诉等工作。
(四)执法与资产保全股。负责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监督和指导住房公积金贷后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资产保全及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负责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等工作。
(五)审计稽核股。负责中心财务收支、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住房公积金业务风险和内控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各级各类审计、整改工作。
(六)信息技术股。负责中心信息化规划和实施工作;负责中心信息化系统运行维护工作;负责拟订和实施信息化项目招标采购方案等工作。
(七)市直管理部,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机构。
第六条 永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2名。核定领导职数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 名;内设机构股级领导职数7 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拨款。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永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永城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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