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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日常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08 15:48:07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为规范我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新一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市)的通知》(豫商建〔2023〕23 号)《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商业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汇编>的通知》(豫商建〔2022〕31号)等工作文件要求,结合永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日常监管,是指县级以上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以下简业务主管部)对本辖区内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日常监管严格落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机制要求,坚持权责对等谁使用、谁负谁推荐、谁负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原则,强化体系建设、能力建设、责任落实,规范监管行为。

第三县(市)业务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日常监管。

第四示范县负责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做好绩效评价、问题整改、明察暗访等日常监管工作。对发现问题开展经常回头,督促整改落实。加强结果应用,完善奖惩措施,强化奖优罚劣导向。原则上每年对项目实地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第五(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日常监管工作。制定日常监管方案,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人,建立工作台账。主动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日常监管。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加强项目资产监督管理,提出整改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市)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开展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调查。逐级审核上报统一数据,并加强汇总分析。示范县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七(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日常监督检查档案。档案应至少包括被检查对象基本情况、监督

检查记录、检查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八监督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的,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取消示范县资格,并追回已拨付支持资金。

第九本办法由县(市)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永城市商务局     永城市财政局     永城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7日

终审:卞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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