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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10:18:46

永城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首查免罚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20 14:43:32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为进一步优化永城市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发展,促进永城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决定在全市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首查免罚制度。

一、轻微违法行为首查免罚制度的含义

轻微违法行为首查免罚制度,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执法机构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活动中,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属于首查免罚制度范围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当事人立即改正、按期改正或者不再违法的,经核实后,交通运输部门不再予以行政处罚的一种制度。

二、轻微违法行为首查免罚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列明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和对应法律依据,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

(二)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明确免予处罚应当同时具备三大条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具备整改条件。

(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对当事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违法或者未限期改正的,交通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将其违法信息按照规定在“信用永城”网站予以公示。

三、轻微违法行为首查免罚制度的适用条件

适用首查免罚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情节轻微;

(二)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或者及时改正;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本年度首次被查获;

四、工作要求

(一)合理运用范围。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践的需要,将适用轻微违法行为首查免罚制度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定期反馈效果并适时作出调整。若纳入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范围,经调查后认为不宜适用首查免罚制度的,则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二)遵循法定程序。执法人员发现案件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检查。属于可以适用首查免罚制度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承诺按期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核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经核查属实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整改期限内提供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整改期后及时核查,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者依法查处。

(三)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首查免罚制度应当严格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电子数据记录等。对于通过举报、上级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当将适用首查免罚制度的有关情况反馈给案件线索来源方。

(四)加强普法宣传。健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以首查免罚制度作为创新普法宣传的形式和载体,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普法工作。在实施首查免罚制度时,不仅要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还要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当事人的学法守法意识,筑牢法治交通建设的基础。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首查免罚清单.xlsx

永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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