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公安机关 警务辅助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鼓励辅警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促进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商丘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教育培训规定(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纳入员额管理的警务辅助人员。
第四条 辅警教育培训工作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训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 辅警培训主要分为岗前培训、年度培训和晋升培训。
(一)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应在辅警试用期结束前完成。培训内容侧重于上岗履职前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辅警职责权限、工作流程标准、警容风纪、纪律规定、保密要求、安全防护等,重点培育忠诚意识、服务意识和基本职业素养,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
(二)年度培训
年度培训内容侧重知识技能更新,重点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养成习惯、保密教育和公安业务、法律知识、岗位专业技能、实战技能等方面的教育训练,确保辅警队伍始终保持较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年度培训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0天。
(三)晋升培训
晋升培训是辅警在拟晋升层级前的能力提升培训,培训内容根据拟晋升对象和工作需要设定。培训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天,可与年度培训合并组织。
第三章 职责分工与师资
第六条 辅警教育培训依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政工部门统筹协调。
第七条 政工部门牵头,依托警官培训中心,组织开展岗前培训、业务技能等培训工作,同时对培训做好督导、检查。在此基础上,对培训结果进行统计、公布,并纳入年度综合评价。
第八条 各警种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辅警培训计划、内容、标准,由各单位组织实施,政工、督察部门对培训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指导。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需要通过以会代训、岗位练兵、岗位带教、工作讲评和在线学习等多种形式自主开展各类培训工作,开展“短、平、快”培训。
第九条 根据辅警教育培训工作需要,可外请专家或内聘民警作为老师或教官开展培训,同时要充分注重和挖掘辅警队伍自身资源,切实加强辅警小教员的培养、使用,充分发挥小教员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章 培训结果运用
第十条 辅警的教育培训结果可运用于辅警聘用、岗位交流、层级晋升等各环节。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辅警聘用资格;年度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晋升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晋升层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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