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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10:18:46

永城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日常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17 11:42:0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警务辅助人员队伍日常规范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纳入本地员额管理的警务辅助人员。

第四条  辅警日常管理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管理的方针,按照公安机关规范化建设要求,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服务的原则,培养勤奋踏实、开拓创新、公正廉洁、雷厉风行的优良作风。

第五条  辅警日常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和尽责褒奖与失责追究机制,培养辅警严明的组织纪律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树立良好自身形象,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工作效率。

第六条  政治处辅警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督察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及辅警落实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用人单位对辅警的日常管理负主体责任。

第二章  组织纪律

第七条  辅警应当自觉维护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听从指挥,服从管理,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辅警应当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团结协作、服从大局;遵纪守法、严守秘密;举止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辅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及单位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警务工作秘密;

(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五)拒绝服从管理及正常人事调动,或违抗上级命令;

(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单独执法;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群众;

(八)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私利;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一)违反操作规程、损坏单位设备;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十四)与其它单位或组织建立劳动关系;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三章  组织生活

第九条  辅警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应参加用人单位党团组织生活。

第十条  辅警参加组织生活的时间视为正常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辅警担任党团组织领导职务的,用人单位应为其履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辅警学习制度,对辅警开展经常性政治思想教育,促使辅警树立正确的职业观、责任观、权利观,培养积极向上的思想作风和道德情操,树立辅警良好形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辅警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辅警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群众,应当做到: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接待、热情服务;首问负责、依规办理。

第十四条  辅警应当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规定,工作期间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职,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工作期间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安排人员代岗,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辅警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工作中遇到或发现重大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六条  辅警严禁从事超越权限的工作,严禁违规办理业务。

第十七条  辅警在工作时间严禁饮酒。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辅警岗位可实行24小时轮班工作制、值班制度等勤务模式,用人单位应当事前报辅警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因工作需要接触的任何国家秘密或公安工作秘密,辅警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警务辅助人员保密责任书》的相关规定,履行保密责任。

发生或发现泄密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将影响降至最低,同时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条  辅警应当严格遵守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数字证书和登录公安信息系统,禁止公安网计算机“一机两用”,不得利用公安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第二十一条  辅警应当严格遵守关于工作区域的规定,禁止溜岗、串岗;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许可,禁止进入公安机关重点保密区域和部位。

第五章  内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辅警在工作期间应当仪表庄重,举止得体,穿着统一标识的辅警服装,佩戴统一式样的工作证件和标志。

第二十三条  除工作需要的特殊情形外,辅警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一)着装时严格按照规定佩戴肩章、胸号、胸徽、帽徽等标志,不得佩戴与工作无关的标志。

(二)着装时应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在辅警服装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着长袖衬衣时,下摆应扎于裤内。

(三)除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黑色皮鞋、胶鞋(特勤岗位穿黑色作战靴)。

(四)着装时不得化浓妆,不得染指甲,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戴首饰。男性辅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辅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五)勤务辅警外出执勤时,必须戴帽、按规定扎系外腰带;交通安全辅助岗位还应戴白手套、佩戴口哨,穿着反光背心;驾驶或乘坐摩托车时,应戴头盔;不得穿戴印有“警察”字样的反光背心、头盔等警用服饰。

(六)永城市公安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着装:

(一)辅助执行抓捕等特殊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非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辅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工作证件是内部识别辅警身份的专用凭证,应当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不得涂改、复制、转借、赠送,不得在非工作时间或场所使用。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或严重损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申请补领或换发。

第二十六条  辅警领取工作装备应做好登记;日常使用过程中注意保管并做好保养,使用完后应及时归还,若有遗失、损坏情况要及时上报所在部门。

第二十七条  辅警的言行举止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作场所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

(二)坐立行走应当精神饱满、姿态端正;

(三)禁止有损公安机关形象和声誉的语言和行为。

第二十八条  辅警的办公区、宿舍内务应当整洁、有序,各类物品摆放应当规范统一。

第二十九条  辅警应当按照责任划分保持责任区的卫生清洁,责任区的内务卫生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第三十条  辅警因私出国(境)的,应当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审核,报辅警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离开并应按时销假。

第六章  请假休假

第三十一条  辅警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休假待遇,包括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

第三十二条  辅警因私事需要在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经本人申请,按审批权限呈批,经同意后可请事假。

(一)事假应当至少提前1天申请,遇有紧急情况的,应当提供合理解释。

(二)事假2小时以上不足4小时的计为半天,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的计为1天,超过1天的按此标准计算。

(三)请事假原则上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0天,确因情况特殊,当年事假超过10天后仍需请假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十三条  辅警需要请假的,应当填写《永城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请假申请表》,按照《永城市公安局机关民警职工请休假管理规定》审批权限程序审批,否则视情况按迟到、早退或者旷工处理。因紧急情况无法提前请假,应当通过电话等方式口头报告,获得批准,待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十四条  辅警假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销假,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在《永城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请假申请表》中注明请假人实际请假期起止日期和时间。

第三十五条  辅警休假期间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求回到工作岗位的,应当立即返回单位。休假未满的,事后可补休假。

 

第七章  岗位调整

第三十六条  辅警主管部门可根据辅警岗位职责任务的变化、工作量的调整和个人能力状况,对其所从事的岗位工作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调整岗位的条件是:

(一)调入岗位出现空缺;

(二)辅警具备调入岗位的资格条件;

(三)辅警上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第三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在保证拟调整辅警符合岗位要求,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情况下,经辅警本人、调入单位和调出单位协商一致同意调整岗位的,报辅警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辅警岗位调整的,应做好工作交接;辅警管理部门根据新岗位薪酬规定调整相应工资标准。

 

第八章  考勤制度

第四十条  考勤由用人单位具体实施,每月汇总后报辅警主管部门。

考勤登记项目为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年休假、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护理假等。

第四十一条  辅警一个月累计迟到、早退三次以上的,当月平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四十二条  辅警有以下情况的,按旷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岗工作的;

(二)假期已满未获准续假,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三)工作时间未经许可,离岗处理私事的;

(四)其他视为旷工情形的。

辅警因突发重症等特殊情况急需住院治疗的,由所在单位上报,并在一周内完善相关手续,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辅警发生旷工,当月平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章  离职辞退

第四十三条  辅警自行离职、达到退休或被辞退的,应将工作期间涉及的所有文件资料、电子信息数据、U盘、笔记本、办公用品、制服及标志标识、勤务装备、饭卡、办公室钥匙等全部交还给用人单位;移交工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并有所在单位领导或该领导指定人员在场时进行。

    第四十四条  辅警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辞退: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四)不能胜任现职工作,本人拒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六)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工作纪律或者辅警管理规定的;

(七)年度考核不合格,经教育仍无明显改变,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多次违反辅警管理规定或者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仍无改变的;

(九)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十)从事有损公安机关或者辅警形象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一)利用辅警身份或者工作便利从事非法活动的;

(十二)擅自行使应当由人民警察行使的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处罚的;

(十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警务工作秘密的;

(十五)其他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十章  优待抚恤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纳入员额管理的辅警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七条  辅警发生因工(公)伤亡的,按照《河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抚恤优待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落实抚恤政策。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可以参照人民警察为一线岗位或高危险岗位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全完善辅警人员的职业保障措施。

第十一章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警务辅助人员请假申请表

      2.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承诺书


附件1

永城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请假申请表

所在单位:              

姓    名

 

岗位

 

类别

□年休假     □产假     □护理假

□哺乳假     □探亲假   □婚假  

□丧假       □病假     □事假   

 

请假

天数

             日起至             日止    

                共计     

单位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分管

局领导

审批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辅警

管理

部门

审核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承诺书

 

本人于            日,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或按规定等离职情形),与             解除劳动关系。现郑重承诺:

一、本人所承担的工作事项已全部办结并完成交接,工作期间涉及的所有文件资料、电子信息数据、U盘、笔记本、办公用品、制服及标志标识、勤务装备、饭卡、办公室钥匙等已全部交还给在职部门:             ,并作详细说明,无任何隐瞒、错漏、遗失等。

二、本人未对任何公安文件资料等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备份;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保守知悉的警务秘密、工作内容及有关内部事项,坚决做到不泄露、不外传、不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在职单位秘密;不编造、不散布有损公安机关声誉和形象的言论。

三、本人在职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未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及损害公安机关声誉或权益的行为,未发生失职、渎职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形。

四、自离职之日起,本人不以公安机关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

如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公安机关或者第三方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直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承诺人对上述承诺内容及违反上述承诺的后果充分了解,自愿作出并遵守上述承诺。

 

物品移交                      承诺人签字:           

接收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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