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办事效率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树立行政执法人员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执法要求
第二条 全市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在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方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或现场处罚时,必须主动出示合法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进行时不少于两人,并表明身份,否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执法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章 执法权限
第五条 持证人员必须按照执法范围和种类从事执法活动。
第四章 执法证件的管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由本人自行管理,各单位建立执法人员档案;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时,将证件交回单位,由单位交回发证机关。
第八条 执法证件不得转借、伪造、涂改。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或离退休,不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责,其所持执法证件应交回单位,由单位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条 遗失行政执法证件,应及时报告,经登报或在政府门户网站声明作度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用虛假、舞弊手段骗取行政执法证件的;
(2)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4)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6)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7)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提取行政诉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
(8)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
(9)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由他人使用的;
(10)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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