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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10:18:46

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的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18 16:57:0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我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信息公布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永城市东方大道68号 

  二、行政执法权限

  依法纠正和查处永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三、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完成永城市人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一)《就业促进法》

  (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四)《劳动合同法》

  (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六)《社会保险法》

  (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八)《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十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十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十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十四)《工伤保险条例》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十六《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十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移送、书面审查、上级交办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应当登记立案;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或不属于行政管辖范围的投诉,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

  2、行政执法人员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在调查案件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6、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二)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放弃听证或者无申辩和陈述要求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法律文书,应及时送达交付当事人

  (三)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用人单位按要求整改完毕或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五)对已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应监督、跟踪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逾期未执行者,将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销案、结案的案件,且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已经履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所有需要归档的材料、资料交给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案卷归档。

  (七)救济途径

  1.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等权利。

  2.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听证、陈述申辩;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社行政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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