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 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我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信息公布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西段
二、行政执法权限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自然资源的问题做出说明,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3.进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土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内进行现场勘测、拍照和摄像。
4.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对正在进行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后仍不停止的,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提请相关单位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取相关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5.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三、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测绘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核;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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