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永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行政执法权限
(一)实施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开展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四)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五)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非”行为;
(六)开展放射卫生日常监督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七)开展职业卫生日常监督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八)受理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九)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四、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委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执法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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