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公示
一、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永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二、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文化综合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永城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电影和新闻出版的行政检查权、许可权、处罚权、强制权等。
三、执法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30余部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四、执法程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的程序开展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
(二)以事实为基础 ,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五、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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