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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讨论稿)征求意见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15 16:03:14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根据《河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13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永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9〕1142号)要求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永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讨论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现予公示。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发布时间:2021年4月15日—5月15日

  联系电话:0370—5157168

  电子邮箱:ycsbdcdju@163.com

  通讯地址:永城市东方大道东段291号

  

  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15日

永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13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永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9〕11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国家通过收费机制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一项重要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城市规划、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凡在永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委托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唯一征收主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组织入库、统一按政策办理减免手续等;其他任何单位、企业不得重复征收。

  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确保专款专用。征收单位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挪用。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70元/平方米。具体分类征收标准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1.5元/平方米,城市供暖设施配套费30元/平方米,城市供气设施配套费13.5元/平方米,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5元/平方米。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应按规定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暖、供气、供水公司依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票据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第七条  未缴纳或已按《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2009〕53号)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不含供气、供暖设施配套费的老旧小区和散居片,若申请安装,经自愿申请配套改造的业主与供气、供暖企业达成协议后,可由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局,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针对小区或散居片内管网等设施建设发布行业服务测算价格,引导安装工程企业合理收取费用。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

  (一)凡属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政策规定执行。

  (二)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仅限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1.5元/平方米部分,供暖、供气、供水设施配套费不予减免。

  (三)原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续建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明确规定应当减免的,不再减免。

  第九条  减免申报审批程序。凡属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明确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减免。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

  (二)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的有关内容审核确认,10个工作日内签字盖章并报送至市财政局审核。

  (三)市财政局自收到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提出意见,签字盖章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途。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排水、桥涵、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及城市规划修编。

  (二)城市供暖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热源点、供暖主管网、中继泵站等设施的建设。

  (三)城市供气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燃气气源工程及储气站、供气主管网、调压站等设施的建设。

  (四)城市供水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供水主管网等设施和取水口水源地项目的建设。

  第十一条  用于供暖、供气、供水设施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拨付程序:供暖、供气、供水企业提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款申请,经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市城乡建设局初审,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依程序拨付。

  第十二条  供暖、供气、供水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由供暖、供气、供水企业分别负责,并保证专款专用;每季度可申请1次拨款,申请拨款前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除追缴应当上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供暖、供气、供水企业不得向项目单位以各种名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以已作废的收费文件作为收费依据再向项目单位或用户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更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另外收取。一经发现,对违规单位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实际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项目造价。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气供暖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违规收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审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依法依规办理。

  第十六条  按本细则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不再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费、暖气(热力)入网费、燃气基础设施及管网费、供水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他配套性收费。

  第十七条  我市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终审:卞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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