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征求《永城市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引导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中心起草了《永城市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有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该规定的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吸纳合理意见和建议,适时出台相关文件和政策。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10月22日至2022年10月28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ycslyfzfwzx@163.com
2.电话:0370-2718086
3.邮寄信件:永城市东方大道东段
附件:《永城市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永城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2年10月22日
永城市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引导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林改发〔2018〕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3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林权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是指除国有林地、林木以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不包括家庭承包和征收征用致使林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三条 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集体林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天然林)性质和保护等级,不得破坏林业生产条件;
(三)林权首次流转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 集体林权权属明晰且无纠纷争议的,可以依法流转。
公益林(天然林)在不影响生态功能、不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允许采用除转让外的出租、入股等其它方式流转。
第五条 集体林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转:
(一)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二)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
(三)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四)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第六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林权流转审核,对林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资料等依法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 流转方式
第七条 鼓励和引导集体林权采取农民合作社、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家庭农场、企业+合作社+农户(家庭林场)及托管、互换等多种形式,通过林权流转服务体系向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林业企业流转,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八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国乡合作、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但应向发包方备案。
以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林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报发包方备案,流入方可以再次流转。
自留山流转参照家庭承包流转方式进行,但不得采取转让方式。
第九条 集体统一经营林权的流转,该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订包括林地林木的基本情况、利益分配等内容在内的流转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期满后,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方可流转,并应当形成书面决议;同时,授权经办人员对外代表本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流转事宜。
第十条 集体统一经营林权的流转,应当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经集体林权权利人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鼓励、引导林权流转当事人通过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在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按照《河南省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竞价、协议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第十二条 集体林权流转期限由流转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自留山、集体统一经营林权的流转最长不得超过70年。
(二)家庭承包经营林权的流转,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集体林权再次流转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第十三条 对流转期限超过5年的,鼓励流入方向登记机构申请林地经营权登记。
第十四条 流转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期支付。
第三章 流转合同
第十五条 集体林权流转转出方、流入方应当依法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
委托他人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的,转出方应当书面委托;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转出方签名或者盖章。
集体林权流转需要发包方、承包方等同意的,应当有书面同意意见;需要备案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鼓励、引导林农向林业企业和经营大户流转林地,并使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
第十七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在指导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应当做好相关条款的解释工作,提请注意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流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出方可以单方解除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一)擅自改变流转林地的林业用途;
(二)宜林地、荒山未按合同约定造林或者法定时间内更新造林的,但非流入方过错的除外;
(三)经市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给林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林地生态环境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违约行为。
第四章 流转服务
第十九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林权流转提供场所设施、业务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合同备案、林业金融、流转审核等服务,建立健全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
第二十条 流转双方应共同向林地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或林权流转服务机构提交林权流转审核申请。
申请人办理林权流转,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原件:
(一)《林权流转申请表》。
(二)权属凭证材料。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林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林地经营权证明等,涉及共有等其他限制性权利情形的,需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的,应当提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乡(镇)政府的批准意见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非原始权属申请方还需提供前次流转合同。
(三)双方主体资格材料。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转出方为家庭承包或者自留山农户的,提供权属证明文件记载的持证人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他人代办的,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为方便当事人,权利人、共有人可通过移动互联技术发送手持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的视频或者照片,以证明授权委托行为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或林权流转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查验申请人所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合规、流转程序是否合法,对于现场提交的材料齐全、申请表内容与所提交资料一致、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受理;如资料不齐全、不合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对于非核心材料缺失、但当事人承诺补齐补正的,实行容缺受理。集体林权流转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林权流转受理后,应当将流转信息进行公示;法律规定必须进行公示的,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林权流转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对其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
公示无异议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转出方的林权登记资料、合同订立双方资格、内容合法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林权流转申请表》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无偿提供。
第二十六条 集体林权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办理林权抵押贷款。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农户通过林权流转服务体系进行流转,对流转林地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和经营大户,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优先安排林业项目或者实行林地流转奖补政策。
第二十八条 因集体林权流转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要求,将林权流转纠纷纳入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工作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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