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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荣誉市民授予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13 16:46:17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对外开放深入推进以及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许多非本市公民积极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尤其是在对外招商引资、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产生了良好的带动示范效应。为鼓励和表彰对永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市外其他人士,为充分汇聚和发挥社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借鉴外地市做法,我市亟待出台《办法》,激励更多人士投身永城经济社会建设。

二、起草依据

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商丘市荣誉市民授予办法》

三、可行性分析

《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授予对象、授予条件、授予程序以及荣誉市民的礼遇、荣誉终止情形的情形都作了明确规定,可行性强。制定该《办法》能有效增强授荣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提高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者的获得感、荣誉感和自豪感,进一步激励更多市外人士为永城的发展献计献策,关心和支持永城市经济社会发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四条,第一条是《办法》制定依据;第二条是适用范围;第三条和第四条是授予条件;第五条是管理主体;第六条是推荐方式;第七条是授予程序;第八条是荣誉签署方式;第九条和第十一条是享受荣誉的权利与义务;第十条是此项工作的经费规定;第十二条是享受待遇;第十三条是对荣誉市民称号的撤销规定;第十四条是施行日期。荣誉市民的授予一般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市级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经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并提交市政府研究,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颁授荣誉市民证书及徽章。

解读人:王一冰 183 3875 5255

解读单位:市民政局


终审:卞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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