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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06 11:39:06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我市印发了《永城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帮助公众和实施单位更好地理解该《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目的

为改善全市农业生产条件,2011年—2022年,我市通过各级财政资金建设高标准农田184.2万亩,但由于建设部门多、建设投入低、建设面积大、建设年限时间长等原因,造成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责任不明,管护难度大。《永城市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永政〔2020〕13号)是2020年出台的,已不再适用当前管护工作。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机制,确保已建成的农田水利设施正常运行,长久发挥效益,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永城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月29日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十章,分别是总则、管护范围、筑牢管护基础、落实管护人员、保证管护经费、严格资金管理、创新管护方式、压实管护责任、保障措施和附则。

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和第八章是《办法》的四大核心内容:

(一)落实管护人员并明确了工作职责。实行井长制、设立管护员、确定维修员。井长制明确了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井长,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村级要确定1名管护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乡镇(街道)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若干名维修人员,由乡级农业农村机构管理。

(二)明确了管护经费的来源和标准。管护经费的来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他补充”,市政府将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管护资金标准:2011年—2018年(含)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每亩每年6元,2019年(含)之后建成的每亩每年3元。结合实际需要管护资金动态调整,确保管护资金总量相对稳定。同时《办法》提出可以将水费提取、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评价激励资金、管护奖补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以及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提取、社会捐赠等用于补充管护资金。

(三)严格资金管理。《办法》对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使用程序、资金分配作出了规定。

(四)压实管护责任。《办法》对市、乡、村三级的具体职责进行了划分,明确了市、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对管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市政府负总责,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考核奖惩以及维修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等工作。乡镇(街道)承担管护属地责任,主要负责明确管护主体、监督责任落实、加强人员培训、维修损坏设施等工作。市农业农村部门是管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管护政策,指导、监督和评估管护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市财政部门负责列支管护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等。市水利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等。市供电企业负责新建和已接收的高压设施的运维管护。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管护指导和服务等工作。村级组织负责全面管护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巡查维修档案,保证每月至少巡查一次、每季度设备(试)运行一次。巡查发现设施自然损坏的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尽快向乡镇(街道)报告,由乡镇(街道)组织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三、新旧政策差异

《办法》与《永城市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永政〔2020〕13号)相比,主要有以下差异:

1.管护主体和职责不同:《永城市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永政〔2020〕13号)提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管护企业为管护主体,承担农田设施具体管理、维护工作”、“市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负总责;市农业农村局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为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农田设施管护责任的落实”。《办法》厘清了部门职责和村级责任,明确提出“市、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对管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市政府负总责,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考核奖惩以及维修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等工作。乡镇(街道)承担管护属地责任,主要负责明确管护主体、监督责任落实、加强人员培训、维修损坏设施等工作”。

2.《办法》对管护人员的落实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3.《办法》提出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他补充,市政府将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资金来源方式,并对管护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程序、资金分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解读单位:永城市农业农村局

解 读 人:田东方

联系电话:0370—5116395


终审: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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