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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推进仲裁工作进一步融入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要求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05 11:50:49 浏览次数: 【字体:

问: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推进仲裁工作进一步融入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对于仲裁制度,社会各界还不是十分熟悉,那么请问什么是仲裁?

答:仲裁,是指当事人按照民事纠纷和商事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当事双方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对纠纷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双方纠纷,维护正当权益的一种法定制度。

在我国,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制度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明确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可以申请仲裁。

问:市政府还出台《永城市推进仲裁工作进一步融入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答:市政府出台这个文件实际上是对现实需求的一个及时回应,是使仲裁更好融入区域治理现代化的具体实践。对此,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加深对文件出台必要性的理解。

一是2018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升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要求推进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完善包括仲裁在内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二是2022年3月30日,《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经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该条例明确规定要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以及诉讼等途径,形成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三是2023年6月9日,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推进仲裁工作进一步融入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市、区)各部门制定本地或本系统的具体实施办法。

而市政府这次出台的文件,就是要把上述要求落到实处。

问:仲裁和法院的诉讼都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制度安排。那么,法院的诉讼相比,仲裁有何独特优势?

答:仲裁作为一种在国际上通行的、主要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制度,其特点和优势十分明显。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和优势:

一是自愿性。自愿性是仲裁的基本属性,构成了仲裁与诉讼的根本区别。自愿性是指当事双方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不受法院管辖权的限制。此外,在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选择,仲裁程序的选择、审理方式的选择、结案方式的选择方面等,都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

二是独立性。根据《仲裁法》,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办案,独立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极大的独立性。

三是权威性。一方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根据《仲裁法》,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就是说,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四是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五是专家断案。按照《仲裁法》: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达到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曾任法官满八年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这五个条件,就是仲裁界所称的“三八两高”的仲裁员标准,由此,也奠定了仲裁“专家断案”的优势。

问:在推动仲裁工作进一步融入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方面,文件都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一是确定了主要工作目标,明确以招商引资、土地开发、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金融借贷、市场买卖、物流运输、保险理财、知识产权、生活消费等领域为重点,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规范合同仲裁条款、支持运用仲裁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二是明确了各乡(镇)、街道和市财政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大力推广仲裁制度。如文件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向各类市场主体宣传、推广合同示范文本,指导正确适用仲裁条款,支持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这些任务都很具体,操作性很强。

问:文件中推广仲裁的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的吗?

答:不是。这些都是指导性规定。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仍由纠纷双方当事人商定。

解读单位:永城市司法局

解读人:潘博

联系电话:137 8168 6631

终审:卞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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