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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2017〕1号关于印发永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12 09:56:00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永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九条。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集、披露、使用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及其监督管理进行明确规定。

《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规范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加强自然人和社会法人信用信息管理,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

    

终审: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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