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2018〕21号 《关于解决城市规划区国有划拨土地房产登记交易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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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景依据:为解决城市规划区国有划拨土地房产登记交易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2.目标任务:解决城市规划区国有划拨土地房产登记交易历史遗留问题。
3.主要内容:文件分为“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条件、办理方式、办理程序、工作要求”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4.涉及范围:城市规划区内(东、西城区)2010年12月31日前,以国有划拨土地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单位建房、集资建房及个人自建的房屋(不含商业开发房屋)。
5.执行标准:土地方面。房屋用途为住宅类、商铺类的,分别按照房屋登记价格的2%、5%补缴土地价款。规划许可方面。符合办理条件,但未经规划许可或超出规划许可面积的,需按实际建成面积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20元),并补缴土地价款和契税(税率按现行标准执行)等相关税费。
6.注意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权属有争议的;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待上述情形消除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划拨土地用地性质为工业、教育、医疗、养老、仓储、市场等非居住用地的(单位统一自建住宅,用于解决干部职工住房问题的除外);
影响城市形象,严重违反规划或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
国有划拨土地上进行房屋开发并向社会公开出售的;
其他不应办理的情形。
7.关键词解释:划拨土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8.惠民利民举措:相关部门集中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分别认定,集中办理。各相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各自职责内的审批及认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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