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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2018〕26号 《关于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告》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28 09:41:00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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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按照《河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7〕1号)要求,落实2017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工作任务,全省各级做好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工作调研、筹备以及工作方案制定工作,确保全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实施。

    (二)目标任务。按照《河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7〕1号)要求,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全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2017年,全省各级做好工作调研、筹备以及工作方案制定和实施工作。2018年、2019年,省级加强工作督导,市县全面开展并完成任务。2020年,农村不动产登记进入日常管理,实现不动产登记全覆盖。

     (三)主要内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房屋权籍调查,权籍信息叠加整合、依法依规实施登记发证以及建立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上报汇交成果等。

     (四)涉及范围。全市范围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执行标准。不动产登记费用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61号)的规定执行。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登记的,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的住宅房屋登记的,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集体建设用地及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登记的,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六)惠民利民举措。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由永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不收取费用,不增加群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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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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