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2020〕1号《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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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深化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做好永城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空气质量状况,编制完成了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在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为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支持,我们先后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代表就禁放工作进行座谈,并通过报纸、网络媒体等形式征求意见,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禁放成为主流民意。
二、目标任务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党政组织协调和执法部门主力军作用,通过强化宣传教育、严密清查堵控、严厉执法查处,全面落实禁放各项措施,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禁放通告》,有效减少环境污染,消除安全隐患,遏制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大事故,确保禁放区内重点管控时段实现烟花爆竹“零响声”。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是禁放区域。《通告》明确在本市东西城区及演集镇、城关镇、候岭乡、城厢乡、高庄镇全域;陈集镇所辖大朱庄村、陈集村、刘寨村、丁东村、丁西村、东风村、孟寨村、郭庄村等8个行政村;茴村镇所辖西街村、南街村、东街村、杨套楼村、岳庙村、刘营村、李楼村、翟庄村、苗阁村、吕店村、老闫楼村、小蔡庄村、苗庄村、张石桥村、崔庄村等15个行政村;其余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
第二部分是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确未列入禁放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各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部分政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等行为。
第四部分是罚则。为保证我市城市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禁放罚则。
四、执行标准
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五、注意事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违反本通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鼓励群众举报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的,市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3、国家工作人员要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纪依法从重处理。
六、关键词解释
1、禁放范围的其余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指的是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的全部自然庄。
2、演集镇、城关镇、候岭乡、城厢乡、高庄镇全域禁放指的是该乡镇的所有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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