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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2021〕5号《关于印发永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09 17:03:00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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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自2009年6月1日,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政策一直沿用《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2009〕53号)。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城市配套费用征收最新要求,我市组织有关部门充分调研论证,参照其他市、县、区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永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以永政办〔2021〕5号印发,自2021年6月30日起执行。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2、《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130号)

  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永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9〕1142号)

  4、《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2015〕47号)

  三、主要内容

  1.征收范围。凡在永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计费依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3.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70元/平方米。具体分类征收标准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1.5元/平方米,城市供暖设施配套费30元/平方米,城市供气设施配套费13.5元/平方米,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5元/平方米。

  4.征收主体。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唯一征收主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组织入库、统一按政策办理减免手续等;其他任何单位、企业不得重复征收。

  5.资金管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确保专款专用。

  6.减免规定。

  (1)凡属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政策规定执行。

  (2)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仅限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1.5元/平方米部分,供暖、供气、供水设施配套费部分不予减免。

  (3)原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续建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明确规定应当减免的,不再减免。

  7、减免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

  (2)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的有关内容审核确认,10个工作日内签字盖章并报送至市财政局审核。

  (3)市财政局自收到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提出意见,签字盖章后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8、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依法依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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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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