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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夏粮秋粮调控收购工作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08 09:13:00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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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受新冠疫情影响,今年夏粮上市价格浮动较大,市场价格远远超过国家出台的最低收购价,在夏粮“托市”收购不能启动的情况下,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南省财政厅 农发行河南省分行关于推广镇平经验开展地方粮食调控收购的指导意见(试行)》精神,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管理的通知》(豫农发银办函〔2020〕99号)等有关规定出台了《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夏粮秋粮调控收购工作的通知》,启动2022年地方粮食调控收购工作。

  二、《通知》制定的目的

  统筹解决群众“卖粮难”问题,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有效发挥调控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稳定区域粮食市场,保障我市粮食安全。通过地方政府主导,各职能部门密切合作,能充分发挥辖区内粮食仓容充足、政策性银行资金支持和粮食龙头加工企业转化能力强等优势条件,推进粮食全产业链协同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调控收购计划、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及期限。

  2022年夏粮秋粮调控计划一年,收购的品种为当年产小麦、玉米,初步计划收购小麦30万吨,玉米20万吨,收购价格和收购质量由市地方粮食调控收购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市场情况适时确定,收购过程中视市场粮情随机调增或调减收购数量和收购价格。调控收购原则上自新粮上市起至2023年4月底结束,调控启动和停止时间由市地方粮食调控收购工作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收购执行主体。市政府委托永城市东方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具体承担2022年夏粮秋粮调控收购工作。

  (三)收购资金来源。夏粮秋粮调控收购资金由市农发行提供,市东方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承贷,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四)调控粮食管理与处置。经收购入库的调控粮食,粮权归属市政府,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动用。东方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承储主体承担粮食收储任务,龙头加工企业作为用粮企业,双方签订定向销售合同,锁定粮源,满足用粮企业粮食需求。

  (五)调控收购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办法。调控收购、出库及储存管理费用参照国家本年度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管理费用标准执行。粮食收购价格由东方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用粮企业根据粮食市场价共同商定。粮食出库价由“粮食收购价+贷款利息+保管和出入库费(包括保险费用、保管正常损耗)”确定。

  (六)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经金融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为成员单位的永城市地方粮食调控收购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切实履行职责,稳步有序做好2022年夏粮秋粮调控收购工作。

  关键词诠释:“地方粮食调控收购”,是指市人民政府在区域市场出现粮食价格较大波动、购销不畅等异常情况下,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购销流通,稳定粮食市场,保障粮食安全,采取除最低收购价收购、永城市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收购以外的用以调控市场的政策性粮食收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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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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