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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1-13 15:40:41 字号:[小]   [大]

为有效治理高污染燃料污染,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丘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散煤禁烧管控工作的函》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扩大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扩大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一)永城市中心城区。东至汪楼沟,南至沱河北岸,西至陈四楼运煤铁路,北至团结路。

(二)各镇(街道)中心区域。

(三)全市2025年之前整村完成清洁取暖“双替代”和提质减碳工程并稳定运行的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除煤矿、煤电、集中供热的企业外,禁止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以及使用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使用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专用锅炉,必须配备高效污染治理设施,所排污染物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要求。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建设各类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同时规范禁燃区外其他区域现有煤炭销售点管理。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强化社会监督,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劝阻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终审:卞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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