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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02 16:58:12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为实施永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我市组织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涉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共同参与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

(一)地块一(图纸编20231050)。该宗地位于南内环路南侧、林源木业西侧,土地面积约105.2115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权属归侯岭街道侯岭村。

(二)地块二(图纸编号2024315)。该宗地位于润兴环保西侧、化工二路北侧,土地面积约10.4055亩,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土地权属归日月湖街道亓庄村。

二、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青苗补偿、树木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土地补偿。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本次土地征收地块补偿标准侯岭街道侯岭村、日月湖街道亓庄村每亩5.7万元。

(二)青苗补偿。按照《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20148号)规定,已耕种有青苗的每季每亩补偿860元,房子、大棚占压部分不予补偿。

(三)树木补偿。按照永政〔20148文件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含产业集聚区)的树木(乔木、灌木、苗圃、果树等)按每亩3800元进行补偿(藕池、鱼塘不予补偿),房子、大棚占压部分不予补偿。本次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为每亩3800元。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永政〔20148号文件规定,依据附着物清点登记结果,据实补偿。

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分配方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青苗补偿费、树木补偿费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或相关权利人征地补偿费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要求,本次征收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每亩43460元。

四、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住房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青苗、树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货币安置。

(二)社保安置。按照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要求,由市财政局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划入市财政社保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三)住房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住房安置侯岭街道办事处、日月湖街道办事处已制定住房拆迁安置方案。

五、被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如有不同意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所涉及的街道办事处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征地听证工作,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六、公告期满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工作安排,依据地上附着物清点结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保人员统计等工作。

 

附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细表

 

 

 

             202471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细表

   单位:亩、元

地块

编号

地籍图

编号

位置

被征地

单位

征收

面积

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标准(元/亩)

土地补

偿费

社会保障

费标准

(/)

社会

保障费

树木

补偿标准(元/亩)

其他

地上

附着物

耕地

面积

青苗补偿

标准

(元/亩)

青苗

补偿费

地块一

20231050

南内环路南侧

林源木业西侧

侯岭

街道

侯岭村

105.2115

57000

5997056

43460

4572492

3800

据实补偿

103.5375

860

89042

地块

2024315

润兴环保西侧

化工二路北侧

日月湖

街道

亓庄村

10.4055

57000

593114

43460

452223

3800

据实补偿

10.1010

860

8687

 


终审:卞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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