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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畜牧养殖防灾减灾资金补助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15 19:46:46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补助资金(防灾减灾第一批)的通知》(豫财农水﹝2024﹞11号)要求,为做好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确保受灾养殖场得到有效支持和恢复,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畜牧养殖防灾减灾款金额和补贴对象的确定

(一)畜牧养殖防灾减灾款金额

中央财政下达给我市畜牧养殖2024年雪灾救灾款75万元。

(二)补贴对象的确定

在2024年2月遭遇雪灾损毁且由所在乡镇上报备案的19个养殖场。

(三)修复费用的确定

已修复的养殖场需提供企业相关证件、法人相关证明、修复工程协议(第三方承建)、转账记录或各类付款凭证。由所在乡镇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修复费用并上报市畜牧发展服务中心进行汇总。

(四)受补养殖场补贴金额的分配

养殖场受补金额计算公式如下(单位元):

受补金额=养殖场认定修复费用×(75万元÷所有养殖场修复认定总费用)

对于故意拖延或拒绝修复的养殖场,由所在乡镇农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取消补贴资格,不给予补贴。

(五)补贴资金拨付的程序

各受灾养殖场按照补贴分配方案确定的补贴数额,由市畜牧发展服务中心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并由市畜牧发展服务中心直接拨付至受补养殖场公户或养殖场指定的领取人银行账户。

、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组织保障

市畜牧发展服务中心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补助方案实施,明确负责人工作职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核查阶段

受损养殖场修复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前。在2024年7月15日之前修复完毕的养殖场可申请核查验收。2024年7月30日前完成核查,并进行各养殖场补贴资金分配额的公示。

(三)实施与监督阶段

2024年8月30日前,按照补贴方案,逐步实施补贴发放工作,并加强对养殖场修复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附件:1.2024年畜牧养殖防灾减灾资金补助项目核查验收人员名单

2.受灾拟核查验收19个畜禽养殖场

永城市畜牧发展服务中心

2024年7月5日

附件1

2024年永城市畜牧发展服务中心畜牧养殖防灾减灾资金补助项目核查验收人员名单

组  长:侯登平   副主任科员

副组长:袁健华   党组成员

张振海   党组成员

李成武   党组成员

成  员:刘 凯    畜牧发展服务股股长

何连海   支部书记

朱金化   副股长

李 超    副股长

夏翠丽   副股长

洪 丽    畜牧发展服务股科员

卢建兵   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畜牧发展服务股,办公室主任由刘凯同志兼任,负责核查验收组的日常工作。


附件2   

拟核查受灾养殖场(19家)

永城市五牛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刘艳峰)

永城市润达养殖场(法人:刘露遥)

永城市新桥乡顺鑫养殖场(法人:彭昆明)

永城市正佳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李学勇)

永城市卧龙镇征征养殖场(法人:孙战争)

永城市裴桥镇龙飞养殖场(法人:万龙飞)

永城市坤生养殖场(法人:夏坤生)

永城市芒山镇姜春杰养鸡场(法人:姜春杰)

永城市佳佳旺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翟清龙 )

永城市马桥镇成远养殖场(法人:李东升)

永城市鸿利养殖场(法人:高赞)

永城市咏梅养殖场(法人:曹咏梅)

永城市松华养殖场(法人:陈松华)

永城市运奎家庭农场(法人:李运奎)

永城市运龙养殖场(法人:梅运龙)

永城市孙战争羊场(负责人:孙战争)

芒山豫发养殖场(负责人:赵大刘)

永城市永一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张旗)

永城市条河乡金新祥养殖场(法人:李士祥)

终审:卞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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