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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03 11:01:0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永城市“四城联创”指挥部
关于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的通告

  为强力推进我市的“四城联创”工作,巩固创建成果,确保“三夏”期间全市道路安全畅通,预防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经市“四城联创”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将关于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晾晒物品、堆放杂物、碾压秸杆。
  二、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等现象的整治工作;市公安局、交通局、公路局组成联合巡查队依法进行督导、巡查、处罚;市城管局、演集镇、城关镇、城厢乡、侯岭乡负责东西城区及城乡结合部道路的整治工作。
  三、对擅自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物品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对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晾晒物品,经劝阻而未清理的,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将组织公安、交通、公路、城管等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对干扰、阻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市乡两级村驻干部和村干部负责将禁令通知到每一个农户。各责任段单位在各自责任段上负责看守、劝阻,并将劝阻情况予以记录,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发现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晾晒物品、堆放杂物影响市容环境和车辆畅通的,对所在乡镇罚款2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所在村负责人及驻村领导点名批评,媒体曝光。
  七、市“四城联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每天进行督察,并将督察情况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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