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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10部门2012年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3-23 11:24:0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永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10部门2012年永城市

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水利局、永城供电公司10部门联合制定的《2012年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年二月二十

永城市2012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建局  市工商局

市水利局  永城供电公司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2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3号)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进一步提高行业、企业达标排放能力与污染防治水平,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我市环境安全。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继续开展雪枫河水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市环保部门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监管,督促所有污水处理厂连续、稳定、满负荷运行。

加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改造完善雨污分流系统,着力解决管网建设滞后的问题,进一步提高东城区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收水率。第四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发挥减排作用。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2年3月上旬完成第四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并投入运行。

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涉重金属行业、橡胶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按照《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永城市圣龙皮革有限公司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废水中的铬和COD、氨氮达标排放;安装污水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省、永城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废气中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类排放标准。

永城市皇沟酒业集团应加快与永城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的协调,争取在5月底前生产废水全部纳入永城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否则,该公司自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要求达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表1规定的排放标准。

永城市恒源橡胶有限公司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排放的废水、废气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要求。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1)永城市圣龙皮革有限公司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污染源限期治理任务,11月底前建成污水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永城市皇沟酒业集团在2012年5月底前与永城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达到长期处理协议,所排废水由永城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否则在10月底前建成污水处理站并投入运行,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3)永城市恒源橡胶有限公司在2012年10月底前完成规定治理任务,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市工信局和茴村镇人民政府、演集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协调、督办永城市皇沟酒业集团和永城市圣龙皮革有限公司、永城市恒源橡胶有限公司进行环境综合整治;逾期未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企业要停产治理。

有关乡镇、部门和企业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雪枫河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流域内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排污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进一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发挥最大环境效益,使雪枫沟水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实现流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标准及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各企业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科学发展道路,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高度出发,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推动措施落实;实行环境综合整治主要领导负责制,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各有关部门、乡镇和企业环保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构并充实力量,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加强调度,强化监督。建立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巡查报告制度,各治理企业要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市环保部门报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及成效。市环保部门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巡查,要将环境综合整治进展情况纳入环境质量形势分析会议内容进行研究,对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促进措施,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同时在每月25日前要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阶段性效果、环境质量情况、污染物削减情况等向省环保厅做出报告。

  (三)落实责任,分工协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环境形势,解决存在问题。

  市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市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部门:加大对市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及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导力度。

  市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市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

  市国土资源部门:对被依法取缔关闭的土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市住建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市水利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供应生产用水。

  市工商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由工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市政府对企业作出的关闭决定要抄送市工商部门。

市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辖区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四)注重宣传,强化监督。于2012年3月10日前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情况报告省环保厅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考核,追究责任。市政府将把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和其他环保工作分解下达到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与其他环保目标一并考核考评。各企业务必按照本方案要求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提前对企业的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帮助做好收尾工作并建立完善工作档案,迎接省政府2012年12月上旬进行的检查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任务未完成,严格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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