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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公告第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09 16:10:0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为贯彻落实国家住房保障政策,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永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决定,对首批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时间
  5月13日--6月10日。
  二、本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套数及面积
  共3栋,870套,每套面积约60㎡。
  三、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
  芒山路北段路西(市三小北)盛世家园1、3、5号楼。
  四、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依据《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城市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及保障标准请示的批复》(永政文[2014]39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如下:
  (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东、西城区及文化产业集聚区(芒山镇)非农业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以上(含2年)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三)申请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18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未购买过房改房。
  (五)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单身人均年收入低于21000元,两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8000元,三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000元。
  (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如有商铺、办公用房或营运车辆的不得申请。
  (七)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价格超过12万元的非营运车辆的,不得申请。
  (八)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公司或出资参股的,注册(参股)资金超过12万元的,不得申请。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并自愿接受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监管,承诺遵守动态管理,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
  根据《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2013]106号)第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应当填写《永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书》,并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户口簿和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家庭收入证明,尚未组成家庭的提供个人年收入证明;
  3、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外地迁入本市人员须提交迁出地房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年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或者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由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证件。
  符合购买条件的将在居住地居委会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办公场所予以公示,不符合购买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报资料不予退还。
  六、办公地点及电话
  地点:东城区东方大道与芒山路交叉口东50米路南永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电话:0370-5139689,5183968
  特此公告

  永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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