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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一单式”依法逐级走访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03 11:29:0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按照河南省信访局统一部署,2014年12月1日开始,我市全面实行群众信访“一单式”工作法。群众反映诉求须首先向有权处理的最基层组织提出,由接访人员或信访人填写省信访局统一印制的《诉求单》,作为向有关部门继续反映问题的依据。

  从2014年6月1日开始,河南省信访局对以下8种情况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
  1.信访事项应当但未经省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所属部门受理办理的,不予受理。
  2.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3.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4.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复查(复核)机构已经受理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不予受理。
  5.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又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且未到规定的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不予受理。
  6.信访事项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复查复核、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不再受理。
  7.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无正当理由超出《信访条例》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8.信访事项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不再受理。
  从2014年5月1日开始,国家信访局对以下6种情况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
  1.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4.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5.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6.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特此公告。

  中共永城市委群工部
  永城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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