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要闻动态>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永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06 09:56:0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永城市人民政府拟出台《永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提出意见、建议。若有异议,请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电子邮箱:ycsfzb@163.co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
  (一)编制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四)研究确定城市建设、土地管理、资源开发利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环境生态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五)研究确定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市政设施项目以及可能造成环境现状改变或较大污染物排放项目建设;
  (六)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七)政府重大改革举措
  (八)其他涉及宏观调控、社会稳定、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 下列决策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市政府人事任免;
  (三)市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不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一般决策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坚持依法、公开、科学、民主、效率的原则,根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作出,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准备
  第六条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向市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长确定;
  (三)其他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公民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长确定。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应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长确定。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应当提交决策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确定后,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 承办单位可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起草决策方案。决策方案主要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经费预算、可行性分析、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等内容。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调研和决策方案起草情况,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决策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 决策征求意见稿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或市政府门户网站征求公众意见,决策承办单位还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就决策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举行听证时,要科学合理地遴选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听证代表,并事先告知听证时间、程序和事项内容,保障受行政决策事项影响的公众充分表达意见。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根据听证事项确定听证代表人数,听证代表不得少于15 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第十四条 公众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举行听证的,承办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听证会全过程,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并在听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代表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就该重大决策事项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承办单位邀请的专家应主要从我市各行业专家中遴选,委托的专业研究机构应主要在我省范围内选定。
  第十六条 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四)重大行政决策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配合承办单位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审议前提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协调。
  决策事项涉及市政府多位分管副市长的,由市长或者其委托的分管副市长进行研究、协调。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根据协调意见修改、完善决策草案。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列出,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前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风险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评估,对实际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二)合法性评估。对决策内容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致进行评估;
  (三)合理性评估。决策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四)可行性评估。决策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五)可控性评估。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六)作出行政决策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结论,重点是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七)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八)提出的决策建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在60日内完成并形成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市政府决定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可邀请政府律师服务团成员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市政府法制机构,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的基本情况材料;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三)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出具的论证报告;
  (四)书面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五)相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六)征求公众及有关单位意见的综合材料,举行听证的应提供书面听证报告;
  (七)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它材料。
  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材料提交单位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市政府法制机构要求的时间内提交。
  第二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或建议是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市政府不予审议。
  第六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采取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形式进行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除特别紧急事项外,涉及决策事项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必须到会。
  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武装部有关领导或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第二十八条  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承办单位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解决问题的方案、公众参与情况、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或建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将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认为可以提交市政府审议的,经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提请市长决定是否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不宜提交市政府审议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不予审议或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策草案,经充分讨论后,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按照民主集中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或者其他方式,逐项表决。可以采取以下决定形式:一是通过;二是原则通过,委托分管副市长在承办部门对个别内容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三是暂缓决定,即对主要问题意见分歧明显且属非紧急事项的,待进一步完善协商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或表决;四是不予通过。
  对于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提出个人意见。
  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与会人员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根据需要,会后应及时向因故缺席的应到会人员通报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重大紧急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市长或经市长授权的副市长可根据需要简化决策程序,及时作出相应处理,但事后应及时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予以通报或确认。
  重大紧急事项是指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严重受损、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已经作出的决定,非经原作出决定的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审议,不得擅自变更或取消。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以会议原始记录的形式记录并保存,最终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并统一立卷归档。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策事项的议事记录,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应到会人数比例、承办单位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参会人员表示赞同和反对意见、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的决定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会议参加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上级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决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通过跟踪调查、抽样检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决策实施情况并反馈决策机关研究。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执行单位对决策实施效果适时进行评估,并广泛收集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向市政府提交决策后评估报告。
  第三十九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的,由原作出决策的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在决策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工作规则、合同约定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制定各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