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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31 10:29:0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豫政〔2014〕58号)以及《河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查清全市地名基本情况,全面准确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我市地名标准化水平,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完善地名公共服务、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强化社会管理为目的,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原则,全面开展永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使全市地名管理实现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为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目标任务
  查清全市范围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永城市地名和区划数据库,为国家、省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提供准确、现势的区划和地名数据,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纪念地与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永城市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对地名普查过程产生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六)标准地名信息外业采集内业整理。外业上,以地名属性信息为基础,通过专业的采集设备终端和采集软件确定每个地名的空间位置坐标,利用地名普查工作用图将每个地名在矢量图上进行标绘,同时,通过每个地名现场拍照掌握外业地名多媒体信息;内业上,按照国家地名分类规则,将外业地名资料录入电脑,进行标准化技术处理,利用软件平台,将外业地名采集的空间坐标、媒体照片导入国家数据库软件。
  三、普查范围
  普查永城市所辖行政区域内陆地地名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行政区域(市,乡镇、街道办事处);
  (二)非行政区域(矿区,农、林场,工业区、开发区);
  (三)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
  (四)居民点(城镇、农村);
  (五)交通运输设施(公路、街巷、汽车站、停车场、桥梁、隧道);
  (六)水利、电力设施(井、水库、水渠、堤坝、发电站);
  (七)纪念地与风景点(自然保护区、纪念馆、烈士陵园、古迹、寺、庙、公园、风景区、名人故居);
  (八)建筑物(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建筑群和10层以上高层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
  (九)单位(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十)陆地水系(河流、湖泊、瀑布、泉);
  (十一)陆地地形(山峰、山岭、森林、洞穴)。
  四、组织实施
  此次地名普查由永城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市地名普查办具体实施。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及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和本系统的地名普查工作和地名普查资料收集、提供与保障。凡参与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人员,一律实行持证配戴上岗,防止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误解,为地名普查提供方便。
  五、总体安排
  按照河南省地名普查小组的统一要求,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至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完成本市区的普查、汇总、上报工作和各级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阶段,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
  六、时间步骤
  结合我市实际,具体划分为下列几个步骤:
  第一步,工作准备。
  1.成立机构。成立永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办公室。
  2.制定方案。根据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
  3.培训人员。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地名普查业务骨干的培训。培训各成员单位相应的业务人员。
  4.收集资料。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形成地名普查基础资料。
  第二步,实地踏勘。
  l.依靠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全面开展地名普查登记工作,收集与地名相关的名称由来、历史沿革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对地名信息有争议的要组织熟悉本地情况的老同志召开座谈会,必要时还要查对相关历史资料,力求完整准确。
  2.普查员实地开展地名数据外业勘测,查清地名的位置、范围和相关信息,做好地图校对标注工作。
  第三步,地名标准化处理与地名设标。
  1.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2.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设置地名标志。
  第四步,录入建库。
  l.地名普查办负责对各部门普查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归纳,并与原有资料进行核对,并整理汇总。
  2.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根据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标准化处理。
  第五步,成果制作。
  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第六步,验收上报。
  l.地名普查验收由省地名普查办负责组织,市地名普查办负责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市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完善后报省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
  2.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按照工作规程要求,逐级上报,同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第七步,成果利用。
  l.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2.开展地名信息化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七、成立地名普查专家指导组
  专门组织地名普查专家对地名普查属性信息进行指导审核。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永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成员单位成立专门普查机构,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抓好统筹协调,确保普查工作扎实、有效、顺利实施。
  (二)确保工作进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集中人力,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严格按计划推进普查工作,力求取得良好成效。
  (三)强化协调配合。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精通本部门工作的人员为联络员,负责相关地名资料的提供和信息审核确认工作。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各阶段要求,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进展情况,讨论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推进工作落实。
  (四)提高安全意识。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五)加强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永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九、相关职责
  永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一)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落实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重要文件及规范,统一领导全市地名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地名普查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2.负责研究制定地名普查的有关规定和保障措施,组织部署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审定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
  (二)市地名普查办公室职责
  1.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2.负责对普查人员业务培训,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和指导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3.负责协调、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履行地名普查工作职责;
  4.负责地名普查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研和论证;
  5.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统计、复核、审查、汇总、上报等工作;
  6.负责指导建立标准地名数据库工作,指导编制标准地名的图集、地名志等;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8.在地名普查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疑难问题及时上报。
  (三)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民政部门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本系统有关单位资料的登记;负责行政区域、纪念地遗址、社团和民非企业资料的登记;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统计、复核、审查、汇总;负责地名成果的上报;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提供本系统单位以及能源、电站等设施相关资料。
  3.电信部门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
  4.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提供民族宗教有关的团体、院校、亭、台、碑、塔、寺、庙等相关资料。
  5.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等相关资料。
  6.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
  7.财政部门负责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8.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地质公园、山峰、山脉等相关资料,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第二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基础地理信息等相关资料。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城市街、路、巷信息资料;提供建筑物、广场、体育场、公园、碑等市政公用设施、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相关资料。
  10.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和公路、水路、铁路、街巷、车站、桥梁、停车场、隧道等交通运输设施相关资料。
  11.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河流、湖泊、水库、水渠(运河)、堤坝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
  12.文化部门负责提供文化场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
  13.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供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防疫单位、私营医院等相关资料。
  14.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
  15.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
  16.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
  17.旅游部门负责提供旅游风景区及其它相关设施资料。
  18.市史志办负责提供相关历史资料。
  19.市武装部负责提供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相关资料。
  (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职责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抽调有关人员建立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队伍,负责以下工作:
  (1)做好辖区内除有关部门调查以外的各类地名(含乡镇级行政区域、工业区、洞穴、亭、台、碑、塔、街巷、建筑物和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普查对象)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核实确认等工作。
  (2)负责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自然村、小区、市场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普查工作。
  (3)做好基础地名数据调查登记资料审核汇总,并按时上报市地名普查办公室,确保地名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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