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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24 11:48:0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为严格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监督证》),2010年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旧版《执法证》和《监督证》同时予以废止。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版《执法证》主要由PVC防伪卡片和单层透明外套组成。其中,PVC防伪卡片正面为白色加浅绿色长城底纹,顶部和底部为浅蓝色带,并印制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字样和红底彩色免冠照片、姓名、单位、证号、有效期等信息;背面为白色加浅绿色底纹,印制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字样、姓名、职务、性别、出生年月、执法区域、发证日期、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专用章和二维码防伪标识等信息;单层透明外套四周为咖啡色牛皮包边,中间为双面透明PVC材质内裱(具体式样见附件)。

二、新版《监督证》主要由PVC防伪卡片和折叠式外套组成。其中,PVC防伪卡片正面为白色加浅绿色长城底纹,顶部和底部为浅蓝色带,并印制有“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字样和红底彩色免冠照片、姓名、单位、监督范围、证号、有效期等信息;背面为白色加浅绿色底纹,印制有“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字样、姓名、职务、性别、出生年月、发证日期、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和二维码防伪标识等信息;折叠式外套为黑色上下打开式,封面印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行政执法监督证、河南省人民政府制等烫金凹版徽章和字样;封面内层印制有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河南省人民政府制等红色凹版徽章和字样(具体式样见附件)。

三、《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凡依法取得《执法证》的人员,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权限,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未依法取得《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不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四、《监督证》是省政府赋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规定监督范围内,依法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的凭证。凡依法取得《监督证》的人员,有权按照证件载明的监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发现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当场制止、纠正或者建议、责成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对实施执法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提出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建议。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出示《监督证》表明身份。不出示《监督证》表明身份的,被监督的单位或人员有权拒绝。

五、除省政府颁发的《执法证》、《监督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国统一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外,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制作、颁发其他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六、严禁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涂改《执法证》及《监督证》。对于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涂改《执法证》或《监督证》的,知情者可以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举报。

七、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河南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查询系统》或者扫描证件背面右下角二维码防伪标识,对《执法证》持证人员信息和证件是否有效进行实时查询。 



附件:1.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样式) 

      2.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样式) 

(附件1外观)

( 附件1正面

(附件1背面)

(附件2封面)

(附件2正面)

(附件2背面)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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