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节能监察中心为我市法定节能监察机构
为建立高效、规范的节能监察制度,确保节能法和各项节能减排政策的贯彻落实,《节能监察办法》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国家层面出台的第一个节能监察办法。
《节能监察办法》于1月15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3号令>发布实施,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对节能监察的对象、内容、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办法》规定,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照《办法》,永城市节能监察中心为我市法定节能监察机构,有权对我市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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