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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29 16:37:0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6年4月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自4月1日开始,首先在新改扩建项目领域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即新改扩建项目在建成排放主要污染物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到今年年底前,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确权工作,并分行业逐步实行有偿取得;以后实行排污权网上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目前仅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生活污水、污泥、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公共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组织及社会生活源暂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指标。目前仅对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年限。排污单位依法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延续的应报环境保护部门核准。

  四、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权限。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实行分级缴纳,总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缴纳;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市级环保部门缴纳。

  五、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排污权核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排污权回购等工作。有偿使用和交易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可以在排污权允许范围内排放主要污染物,也可以在使用期限内使用、抵押、转让和处置排污权。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缴纳排污费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

  六、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标准。化学需氧量4500元/吨、氨氮9000元/吨、二氧化硫4900元/吨、氮氧化物5000元/吨。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准确认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于100吨/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一次性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款项不得低于应缴纳总额的 40%,剩余部分应于4年内缴纳完毕。

  七、其他事项

  2016年4月1日起,新改扩建项目在建成排放主要污染物前,应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规定,由所属排污单位向有征收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咨询电话:0370-3053010。

  永城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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