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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14 17:47:0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随着畜牧业的发展,畜禽养殖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环保部、省政府要求和《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牧〔2016〕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依法合规、科学可行的基本原则,将饮用水源区、风景名胜(旅游)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环境保护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第三章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四章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施行)第四章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二章第十九条;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章第十一条;

  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第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四章第七十五条;

  8.《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四章第三十条;

  9.《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第三条第一款;

  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市区(东、西城区)建成区外延500米范围内;市产业集聚区范围内;

  2.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沱河、浍河、包河、王引河及市区生态水系干流(雪枫沟、汪楼沟)两岸堤外延200米范围内;没有岸堤的河段500米内;城市饮用水源地500米以内,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井、泵房100米范围内;

  3.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建成区人口在3000人的社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4.芒砀山文物旅游区、芒砀山省级地质公园、陈官庄淮海烈士陵园周边500米范围内;

  5.日月湖、还金湖外延500米范围内;

  6.高速公路出入口500米范围内;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畜禽养殖限养区是禁养区和可养区之间的过度区域,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或无害化利用;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1.市区建成区500米以外、规划区以内的区域;

  2.人口在3000人以下、50户以上的乡村建筑外延100米以内的区域;

  3.国道、省道、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200米以内的区域;

  4.禁养区以外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四、具体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建设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限养区内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限养区内已建成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无法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实施搬迁或关闭。

  (三)在可养区内规划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现有的规模化养殖场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进行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严格落实畜禽废物综合利用措施,保证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粪污处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四)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活动的规划布局调整和规范清理工作。同时要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养殖区域,鼓励、引导畜禽养殖业向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五)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方案,科学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在可养区内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养殖场(小区),市发展改革、环保、农业(畜牧)、国土资源、规划、水利等部门在规划、选址、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环保、农业(畜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水利、林业、旅游、执法、国土、市场、公安等部门参加的畜禽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推进禁养区内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关停、转产和搬迁等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执法监管。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将其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达到标准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规范环境治理行为。市农业(畜牧)局负责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动实现区域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种养平衡;要组织开展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开展节水养殖、清洁生产、还田利用、生态养殖等试点示范建设,指导畜禽养殖小区(场)改进设施和工艺。各乡镇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三)严格考核。将畜牧产业发展与畜禽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建立约谈、监督问责制度,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属地管理、上下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其他要求和说明

  (一)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和限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般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三)本方案所指建成区指行政区范围内经过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包括市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近郊区与城市有着密切联系,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建设用地。

  (四)本方案所指畜禽养殖规模标准: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量200头以上;蛋鸡存栏量2万只以上;肉鸡出栏5万只以上;鸭鹅存栏量10000只以上;羊存栏量5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

  2.畜禽养殖专业户:猪出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出栏10头以上;蛋鸡存栏500只以上;肉鸡出栏2000只以上。

  (五)本方案适用于永城市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本方案公示期为2016年9月14日—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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