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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27 10:32:0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永城市综合整治城区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实施方案》(永政〔2015〕64号)精神,现将进一步加强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通行秩序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取得车辆标志牌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得进入城区道路行驶。已取得登记证和标志牌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通行规定行驶,并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在城区街道内乱停乱放。

  二、已取得登记证和标志牌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得擅自改变三轮车、四轮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如擅自加装座位、顶蓬、扩宽外形等),违反规定改变数据的,对于安装硬质(如木质、铁质等)车棚的,一律进行拆除。对于安装软质(如帆布等)车棚的,责令当场恢复原状。

  三、已取得登记证和标志牌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在24小时内,禁止在东城区东方大道(东环路至牡丹路)、芒砀路(欧亚路至沱滨路)、中原路(欧亚路至沱滨路)通行。

  四、禁止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营运载客。对于在城区内非法营运的各类车辆,一律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车辆做出处理后,并予以从严从重罚款处罚。

  五、禁止在城区内销售三轮车及不在《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的电动四轮车;禁止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进行非法改装、拼装,违者由工商、质检部门严肃查处。

  六、驾驶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上道路行驶要随车携带登记证(行驶证);车辆标志牌(车辆号牌)应当按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服从交通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指挥、管理;按照交通信号指示和标志标线通行;三轮车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开启转向灯或伸手示意,电动三轮车只能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一年内有10次以上违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标志牌、登记证,并依法予以处罚。

  七、电动四轮车属机动车范畴,应按机动车进行依法管理。驾驶电动四轮车应持准驾车型为C2以上机动车驾驶证。电动四轮车应当在机动车道的右侧车道行驶,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电动四轮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八、驾驶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禁止以下行为:非法从事营运或经营活动;驾驶拼装、改装、报废的电动三轮车;在禁行区域或者限行的时段、道路上行驶;酒后驾驶、逆向行驶、乱停乱放、抢行猛拐等;驾驶制动器失效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未满18周岁或者超过70周岁的驾驶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三轮车载物超重、超长、超高、超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对于挪用、伪造标志牌、登记证的,一律扣留车辆,收缴牌证,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严格限制物流、快递电动三轮车数量。取得市区临时通行证的物流、快递的电动三轮车,要统一外观标识,进行规范管理。

  永城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领导组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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