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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27 10:33:0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广大市民群众、朋友们: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正在开展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行动。为确保整治行动顺利进行,确保群众出行方便,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希望广大市民积极配合我市电动三轮、四轮车综合整治工作,并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一、禁止所有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非法载客营运。非法营运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由交通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标示牌和登记证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禁止在以下区域内行驶,违规进入禁行区的三轮车罚款50元,扣留车辆,违规进入禁行区的电动四轮车罚款200元,扣留车辆。禁行区域为东城区:济祁高速以西、西环路以东、淮海大道以南、沱河以北;西城区:西二环以东、工业路以西、沱河以南、园艺厂以北;集聚区:引河北路以西至西城区(含日月湖)、沱河以南、南外环以北。

  三、已取得登记证和标志牌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禁止在东城区东方大道(东环路至牡丹路)、芒砀路(欧亚路至沱滨路)、中原路(欧亚路至沱滨路)通行。

  四、已取得登记证和标志牌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严格依法行驶,随身携带登记证,并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擅自改变三轮车、四轮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如擅自加装座位、顶蓬、扩宽外形等),违反规定改变数据的,对于安装硬质(如木质、铁质等)车棚的,一律进行拆除。对于安装软质(如帆布等)车棚的,责令当场恢复原状。

  五、驾驶电动四轮车造成道路违法行为的,按照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标准进行处罚,该罚款的一律罚款,该记分的一律记分,该吊销的一律吊销。无小型自动档汽车(C2)以上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四轮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驾驶拼装、报废的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驾驶证;旅游观光车在旅游景区以外的道路上行驶的,处200元罚款,扣留车辆;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车在道路上行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于非机动车不走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不服从交警指挥、逆行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六、请购买正规厂家生产、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合格、在国家《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依法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电动四轮车;拒绝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类电动三轮车和不在《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四轮车。市工信、质监、工商等部门将依法对擅自生产、销售拼装或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的,对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予以处罚。

  七、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在道路上乱停乱放,随意掉头,随意行驶,严重影响城区交通秩序,严重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驾驶车辆,平安出行。

  八、请广大市民选择乘坐合法营运的出租车、公交车和客车出行,不集体乘坐农用三轮车、四轮车。积极举报在城区非法营运、非法生产和销售的电动三轮车和四轮车。

  九、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不酒后驾车,不超速行驶,文明使用灯光。在城区不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上道路行驶。

  十、对于挪用、伪造标志牌、登记证的,一律扣留车辆,收缴牌证,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祝您家庭幸福  万事如意。

  永城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领导组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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