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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08 17:24:0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精神,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或各界人士在2017年3月25日17:00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电子邮箱:ycs5129@163.com

  (二)联 系 人:李彬(0370-5118770)

  (三)信函邮寄地址:永城市民政局

  附件:《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永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2.坚持属地管理。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的审核、上报、供养工作,乡镇长是特困人员供养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政府做好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

3.坚持城乡统筹。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特困人员都能够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4.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和可持续。

5.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规范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规定,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严格执行以上国家政策,做到认定精准。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其他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其他情形。

(五)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标准;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了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中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规范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二)审核。乡镇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民政局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审批。市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从批准之日次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终止。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公示期满之日次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市民政局、乡镇政府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市民政局、乡镇政府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及时更新特困人员增减等信息,实现动态管理。

四、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主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上年度物价水平确定,原则上平均供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从201711日起,我市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3500元,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4800元;城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5800元,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7700元。同时,建立健全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双联动机制。

(二)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者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我市全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部分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分批推进,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适时调整。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6项指标综合评估: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由市政府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认定类别。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市民政局会同市人社局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失能、部分失能的统筹集中供养。

(三)规范供养服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1.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并由供养服务机构与入住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市民政局安排,有供养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接收。

2.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

3.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政府委托其亲友、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

(四)健全疾病治疗保障制度。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费用,给予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特困人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其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和慢性病门诊费用适当提高报销比例。

(五)健全丧葬保障制度。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应按照殡葬政策有关规定办理,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特困人员丧葬费用按当年供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六)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对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市住房保障部门要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市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七)健全教育保障制度。学龄前特困人员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享受资助。学龄特困人员纳入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范围,享受普通高中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艺术表演类相关专业除外)、生活费和住宿费资助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八)加强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合理设置供养服务机构;加大危旧供养服务机构整改力度,确保供养服务机构安全运营。供养服务机构要依法进行法人登记,从事养老服务的供养服务机构要按规定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建立健全供养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完善设施设备配置,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由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组成,管理人员主要指院长、炊事、安保、财务、保管人员等,管理人员与供养对象原则上按1:10比例配备;护理人员与全自理供养人员原则上按110、与半自理供养人员按14、与全护理供养人员按11.5的比例配备,实行政府购买社会公益岗位充实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人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合理确定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原则上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五、健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脱贫攻坚工作,强化政府托底保障的职责,切实把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作为改善民生的大事,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供养机构建设、管理责任。市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市编办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市财政局要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保障工作。市教育、城乡建设、人社、国土、住房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做好制度衔接。各乡镇政府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人员,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

(三)强化资金保障。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民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按季度拨付,集中供养的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供养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代发到户。敬老院日常管理经费原则上按集中供养对象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执行。可通过争取社会慈善、捐赠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善条件、完善配套设施。禁止供养服务机构挤占挪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将救助供养金用于日常管理。有集体经营收入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等救助供养工作。

(四)严格监督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各乡镇政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实行供养服务机构财务人员统筹集中管理制度。民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在履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供养服务机构重大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鼓励社会参与。积极鼓励慈善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慈善组织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六)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开展社会救助宣传月等活动,借助广播电视、村(社区)公告栏等平台,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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