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脱贫攻坚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持续增加贫困户收入,尽早实现全面脱贫奔小康,根据河南省脱贫攻坚第三次推进会议所列问题的整改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脱贫攻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是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从而带动贫困户持续增收、稳定脱贫。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补助的相关资金。
(二)财政整合安排的相关资金。
第四条 项目资金收益(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职,协同配合。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集体经济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农业资源开发。扶持荒地、荒滩空闲地、可养殖水面等基础设施改造,发展特色产业园、休闲观光园等村集体增收项目。
(二)乡村旅游项目。以土地出租或参股,引入工商资本,发展农家乐、度假村等乡村旅游项目,提高村集体股份份额或增加租金收入。
(三)其他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第七条 项目谋划必须因地制宜,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要求;项目选择要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经村两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八条 项目申报需以村为单位,填报《永城市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申报书》,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第九条 由市财政局会同乡镇相关部门进行资金使用监管。
第十条 项目完工后,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对不足之处提出整改意见并抓好落实;达到项目验收条件的,报送市扶贫办,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采取委托检查、重点抽查、绩效评价等形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集体收益增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切实加强对村集体“三资”的监督和审计,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致使资金损失浪费的,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财政扶持
第十二条 市财政统筹专项资金7000万元,用于重点扶持全市694个有贫困人口的行政村。
第十三条 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审查,并拟定投资规模,明确扶持金额(原则上每村10万元,根据各乡镇贫困人口数量酌情增减)。扶贫资金具体分配额度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扶贫办等部门联合下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由乡镇财政所代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可暂缓或者停止拨付补助资金:
(一) 未经同意擅自变更项目用途、属性的;
(二) 项目经费未纳入乡镇财政代管中心的;
(三) 项目竣工验收未通过的。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各乡镇要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应属于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未纳入乡镇财政代管中心的,一经发现,追回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财政局督促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拨付: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拨付形式,拨付至各乡镇财政所。
第五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条 村级集体收益部分50—60%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增收,30—40%用于村内公益事业建设,10%用于弥补村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 收益资金由财政局会同所在乡镇负责监督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永城市财政局
永城市扶贫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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