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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城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16 14:12:0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永财农〔2018〕3号

  

永城市财政局 永城市扶贫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城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永城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永城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永城市财政局    永城市扶贫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

 

  附件

  永城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下达我市的专项扶贫资金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

  第五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贫困人口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下达

  第七条市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

  市财政将本级安排、上级提前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编入年度预算。

  第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脱贫攻坚需要安排到实施部门和乡镇,重点倾斜脱贫攻坚任务重、困难大的贫困村。

  第九条年度预算经同级人代会批复后,对于市财政本级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扶贫部门要在50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分配意见,财政部门要在10日内审核下达。年度预算执行中,市财政收到上级新增扶贫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文件10日内通知到市扶贫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市扶贫部门在10日内提出分配意见书面反馈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在接到扶贫部门分配意见后10日内审核并分配下达。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并向脱贫攻坚任务重、困难大的贫困村重点倾斜。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村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等与贫困人口增收相关的扶贫产业,支持贫困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建立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

  (二)围绕改善贫困村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贫困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支持贫困人口较多或贫困发生率较高的非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

  (三)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对贫困家庭子女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全日制中高等职业教育、贫困人口参加产业发展实用技术和短期技能培训给予补助。

  (四)对产业化扶贫贷款利息、贫困家庭参加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农户负担的保费给予补贴。对扶贫小额信贷等省级制定有政策和专门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执行。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不再从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支出(上述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内的第三、四款规定的相关事项除外),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第十一条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可从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实施单位和主管部门不得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工具;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市财政部门设立扶贫资金专户。拨付到乡镇的扶贫资金,乡镇应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帐。

  第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市直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乡镇负责实施的项目实行乡级报账制,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监督管理到项目。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直接支付规定,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将资金划拨到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扶贫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六条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中央、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得利息,按规定缴入国库。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市扶贫部门拟定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市财政部门根据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并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各乡镇,扶贫、发改、民委、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实施和管理项目资金,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应接受各级审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财政监督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资金使用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政策文件、实施办法、资金规模等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和使用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和使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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