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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遴选实施2018年中央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2018年中央家庭农场发展项目主体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21 16:18:0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有关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根据《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8〕13号)、《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豫农财务〔2018〕42号)和《河南省农业农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中央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河南省实施方案〉和〈2018年中央家庭农场发展项目河南省实施方案〉(豫农经管〔2018〕17号)文件精神,现就遴选项目实施主体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一)农民合作社

  按照省指导性任务清单要求,全市扶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联合社3个,每个项目补助30万元。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适当兼顾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先支持2018年“四优”农产品重点区域、带贫效果明显、返乡人员创办的农民合作社。  

1.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包括农业部等九部委《关于公布2016年国家农民合作示范社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6〕1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第二次监测合格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8〕8号)。

  2.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包括:《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公布2015年监测和认定合格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豫农经管〔2016〕6号);《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公布2017年认定合格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豫农经管〔2017〕21号)。  

3.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二)家庭农场

  2018年永城市家庭农场发展资金共扶持家庭农场3个,每个项目补助20万元。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为主,适当兼顾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扶持一批规模适度、管理规范、效益稳定的家庭农场,打造一批先进典型和亮点,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

  二、扶持方向

  (一)农民合作社  

1.发展生产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农产品初、深加工厂房建设,购置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运销设备;建设烘干仓储、保险冷藏设施等。

  2.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统一生产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新品种引进和推广等。

  3.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开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地理标识认证,争创国家及省级著名商标品牌等。

  4.开展市场营销。开展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在城市设立直销点(店)或连锁店等。

  5.农民合作社创新发展。开展电子商务等合作社营销业态创新;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方式,将项目资金量化为村集体或农民持有的资金,入股到农民合作社,获得股份收益。

  6.改善服务手段和提升管理水平等其他事项。各地要将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量化到合作社成员。农民合作社扶持资金不得用于招待费、办公费、发放社员工资补贴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二)家庭农场

  1.生产基地建设  

1)种植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制订和实施生产标准与技术规程,引进与推广良种良法;兴建温室大棚;标准化生产基地设施建设,购置小、微型灌溉设备;大型农业生产机具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仪器购置等。

  2)畜牧集中饲养小区建设。兴建饲养圈舍、购置相关设备和环保处理设施等。

  (3)渔业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包括购置相关设备等。

  2.市场营销能力建设。拓展产品市场。兴办产地批发市场和交易市场,购置相关设备;在城市超市租用专门柜台直销等销售网点建设;举办或参与产品展览展示推介等市场营销活动。提升产品品质,实施品牌战略,拉长产业链条,兴办加工实体。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建设仓储、加工等厂房以及购置相关设施设备等。

  3.创新试点。开展电子商务等营销业态创新。

  4.购买社会化服务。通过农业生产托管等形式,购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社会化服务。

  5.发展监测。做好典型家庭农场发展监测工作。家庭农场发展资金不得用于招待费、办公费、发放工资补贴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三、遴选程序

  (一)主体申报。参与遴选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需提供一下资料:

  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2、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报告;

  3、项目投资详细清单;

  4、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证书,注册商标批准书或(受理书),获得国家、省、市的各类荣誉证书和认证证书(文件)或其它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剩余期限超过5年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土地所在村出具的土地流转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获得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的证明;

  7、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须核对原件,由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申报胶印装订材料一式2份。

  (二)专家评审  

农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主体评审, 拟定项目实施主体;

  (三)公示

  拟定项目实施主体在永城政府网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市农业局下达项目任务清单,由实施主体组织实施;

  (四)遴选时间

  2018年11月21日-2018年11月27日,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丁剑 电话:138******0676   

永城市农业局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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