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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一封信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27 16:28:0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广大校外培训机构:

  今年2月以来,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联合多部门多次下发相关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专项治理行动开展以来,我市绝大多数校外培训机构对此项工作深刻理解、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市教体局、民政局、人社局、工商局联合制定了《永城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市政府将下发我市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整治的实施意见。目前,专项治理工作已进入关键期,各校外培训机构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站位,积极行动,主动整改自身问题。现对各校外培训机构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执行。

  1.严禁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等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

  2.严禁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各培训机构必须在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前提下,且完善证照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

  3.严禁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奥数班、各学段衔接班、中高考培训班等均在严禁范围。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各种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市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与中小学联合办学或租用中小学校舍办学,不得与中小学校联合举办选拔性考试,不得把培训学生的考试成绩及综合测评结果等信息提供给中小学校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

  5.严禁组织中小学生进行学科类等级考试和竞赛,不得对学生培训期间的学业成绩进行排名和公布。

  6.严禁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包括代课教师)和不具备教师资格人员任职任教。教师资格信息按要求公示。

  7.严禁培训时间和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8.严禁培训费用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收费项目与标准按要求公示。

  9.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借用“名校”“名师”等概念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对升学、考试通过率或培训效果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性承诺和宣传。

  10.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址以外的地址办学,不得未经审核或备案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我市将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每周巡查,市治理办暗访督查,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办学资格。请广大校外培训机构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办学、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为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永城市治理办电话:0370-5118625   0370-5118631(教育)

  0370-5186012(工商)0370-5129073(民政)0370-5125959(人社)

 

  永城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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