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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永城市高标准农田管护办法》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6-30 11:45:0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根据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精神,为加强我市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永城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共同研究制定了《永城市高标准农田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本管护办法的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吸纳合理相关意见和建议,适时出台相关文件和政策。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0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ycsnyjbgs@163.com

  2.电话:0370-5116395

  3.邮寄信件: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永城市农业农村局

  附:永城市高标准农田管护办法

 

 

  永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29日

 

 

永城市高标准农田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河南省高标准农田管护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全市2011年以来国家、省、市资金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包括田间道路、灌排渠道、机井电、输水管道、机耕桥、涵管、防护林网等)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市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项目所在乡镇政府为建后管护的监管主体,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承担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监管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

  设施管护责任的落实。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取得土地经管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民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所在村委会为管护实施主体。管护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落实管护人员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各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七条 对需要维修整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由乡镇政府向农业农村局申报,经审核为自然损毁或设计质量缺陷的,由农业农村局牵头依托乡镇农业技术推广区域站组建专业维修队伍或市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企业进行实施,凡人为损坏和丢失的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实施或监督实施。

  第三章 管护人员

  第八条 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每万亩高标准农田配备管护人员3—5名,由农业农村局负责遴选,中标企业与其签定管护服务协议。要尽量维持管护人员的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

  第九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踏实肯干、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

  第十条 管护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第四章 管护内容

  第十一条 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省、市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移交乡镇政府,电力工程(总表以上工程)移交给电力部门,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一年质保期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质保期过后,有农业农村局牵头组建专业维修队伍或通过政府公开召标确定的中标企业承担整改和修缮任务。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平时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两次,农忙时期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巡查时要重点

  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土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以及管护企业报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巡查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工作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查看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并由乡镇政府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经市农业农村局实地察看、核准后,确属非人为毁坏或丢失的,交由专业维修队伍或中标企业予以维修,并接受乡村监督,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五条 管护资金主要由市财政预算解决。管护资金标准按2019年前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每亩每年按6元预算,2019年后,每亩每年按3元预算。

  第十六条 管护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管护人员的工资和维修费用以及管理费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 市政府把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纳入对乡镇的目标考核,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能按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企业,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予以扣减工资处罚;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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