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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征求《永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建设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0 17:10:0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安全运行,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省供水管理相关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永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该规定的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吸纳合理相关意见和建议,适时出台相关文件和政策。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1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ycshuichangyc@sina.com

  2.电话:0370-5121550

  3.邮寄信件: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191号

 

  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0日

 

永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永城市城市建设的发展,居民高层住宅小区的日益增多,二次供水的运行安全和水质安全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为规范和加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保证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安全和水质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供水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豫建城【2016】39号)文件精神,以及《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压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居民用户或居民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主管道开口处至二次供水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水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安防设备、远程控制系统、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城市城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移交、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改动、拆除居民二次供水设施。

     第五条为保障城市供水管网正常运行,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应满足城市供水调度要求,蓄水避开供水高峰期,二次供水运行不得影响城市供水管网运行安全。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的需求超出城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提前介入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改造等工作,严格源头管理,保证设计、建设、改造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城市供水相关要求。

     第八条新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并与整个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新建项目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前,应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企业根据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区域供水量和二次供水设施部局,论证二次供水设施的必要性,合理选择二次供水方式。新建项目应委托供水企业进行统一设计。

     第十条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建。

     第十一条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请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供水企业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供水前建设单位必须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验符合国家,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但尚未竣工验收的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自行建设,建设方案应由供水企业进行审核,施工和验收按本办法第十、十一条执行。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永城市二次供水技术及管理规程》的规定,以及国家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相关要求,坚持按不低于我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进行设计、建设。

     第十五条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并应具有独立结构形式的水箱独立的二次供水系统和独立建筑围护结构,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居民二次水供设施必须设有防污染措施及其它运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l7219的规定。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第十七条加强源头管理,对二次供水设备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二次供水设备的选型应以技术先进、环保节能、保证水质和供水安全为优先条件,确保居民水质安全,确保二次供水设备运行稳定可靠。严禁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禁止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二次供水设备、材料。二次供水设备市场准入的确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原则上3年为一周期。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系统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规定,同时要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基本规定。

     第十九条二次供水系统采用叠压供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镇供水干管管径≥DN300mm且压力≥O.20MPa;

     (二)引入管直径应比供水干管直径小两级或两级(每级50mm)以上,引入管流速宜≤1.2m/s。

     第二十条下列区域及用户严禁采用叠压供水设备

     (一)城镇供水干管管径<DN300mm或压力<O.20MP;

     (二)用户用水量超出城镇供水干管的供水量;

     (三)用水时间过于集中,瞬间用水量过大且无有效调储措施的用户(如用水性质为居民的学校集体宿舍等)。

     第二十一条居住建筑的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设置在居住建筑之外或居住建筑的地下室内,且不应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上层或下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二)泵房应独立设置,并应于消防泵房或其他设备用房分开设备,用房分开设置,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安全通道直接进入;

     (三)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

     (四)泵房应为独立空间: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安装安防设备,并安装防火防盗门、门禁管理系统、红外报警装置。防火防盗门的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建设有远程调度平台监控系统;

     (五)泵房大小尺寸应根据机组台数、布置形式、机组间距、进出水管道的尺寸工作通道、设备吊运、泵房内部交通、电气设备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二条高层居民水表应采用具备数据集抄、远传功能的智能水表。

     第二十三条委托供水企业组织进行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和改造的,其建设及改造,有建设行政部门主导,建设单位和供水企业依照设计图按国家相关定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推进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专业化运营,将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逐步交由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专业化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委托供水企业组织建设的,可直接由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实现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项目竣工后,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按照二次供水相关建设规范、卫生规范及技术规程等相关要求组织进行验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开发企业限期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也可委托供水企业二次供水专业化管理单位进行专业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已建投用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凡愿意移交给二次供水专业化管理单位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须按照《永城市二次供水技术及管理规程》的要求进行改造,并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委托二次供水专业化管理单位进行专业化运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受委托承担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的二次供水专业化管理单位应与委托方签订二次供水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二次供水服务具体事项、服务质量、治安防范措施、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次供水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九条移交给供水企业二次供水专业化管理单位运行管理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费用实行统一标准,费用由用水人承担,具体标准暂按市物价部门所核定的费用收取。该费用标准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费用包含电费、设备清洗费、水质检测化验费、维修费、人员工资。不含二次供水设备、庭院管网更新费及大修费,按照物业相关规定上述三项费用可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第三十条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定期对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进行监测,依据成本变化,适时调整收费标准。二次供水设备运行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内容包括

     (一)水泵的运行管理及监控;

     (二)相关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

     (三)水池、水箱清理、消毒、水质监测,每半年不少于1次;

     (四)相关管线的维修、保养;

     (五)二次供水居民用水水表的抄表、收费;

     (六)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卫生、运行记录等日常及基础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供水企业二次供水专业化管理单位应建有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远程监控平台,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二次供水专业化运行管理人员应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体检合格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三十四条供水企业二次供水专业化管理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运行管理单位应组织连续抢修及时恢复供水。

     第三十五条供水企业二次供水专业化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情况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水质污染、设备故障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抢险同时通知用户。

     第三十六条加强对二次供水专业化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每年对其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核,确保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安全运行。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按程序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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