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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市监罚催字〔 2022〕2110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2-15 16:20:0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永市监罚催字〔 2022〕21103号

永城市嘉和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1年  6 月 7 日对你(单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永 市监罚字〔 2021〕 103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  6 月 10 日公告送达,2021年 8 月 9 日视为送达。你(单位) 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30万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3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本局现催告你(单位)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书杰 杜 莹 李治奥

  联系电话: 0370-5205638   

  联系地址: 永城市东城区文化路中段423号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2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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