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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永政补偿〔2022〕7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08 16:39:0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为实施永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我市组织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演集街道办、雪枫街道办等单位共同参与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

  (一)地块一。该地块位于团结路南侧、芒砀路东侧,土地面积为54.87亩,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权属归演集街道阳光社区。

  (二)地块二。该地块位于商业路南侧、牡丹路东侧,土地面积为48.264亩,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权属归演集街道明珠社区。

  (三)地块三。该地块位于淮海大道南侧、雨亭路西侧,土地面积为22.26亩,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权属归演集街道汉润社区、演集社区。

  (四)地块四。该地块位于文化路东侧、公园路北侧,土地面积为60.978亩,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权属归演集街道益民社区。

  (五)地块五。该地块位于文化路东侧、建设路北侧,土地面积为58.98亩,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权属归演集街道东升社区、文苑社区。

  (六)地块六。该地块位于第三高级中学南侧、东环路西侧,土地面积为87.18亩,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权属归演集街道文苑社区。

  (七)地块七。该地块位于雨亭路东侧、公园路北侧,土地面积为110.916亩,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权属归演集街道益民社区、汉润社区。

  (八)地块八。该地块位于铁北路南侧、东环路西侧,土地面积为15.714亩,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权属归雪枫街道东升社区。

  二、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青苗补偿、树木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土地补偿。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本次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为每亩5.7万元。

  (二)青苗补偿。按照《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2014〕8号)规定,已耕种有青苗的每季每亩补偿860元,房子、大棚占压部分不予补偿。

  (三)树木补偿。按照永政〔2014〕8号文件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含产业集聚区)的树木(乔木、灌木、苗圃、果树等)按每亩3800元进行补偿(藕池、鱼塘不予补偿),房子、大棚占压部分不予补偿。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永政〔2014〕8号文件规定,依据附着物清点登记结果,据实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要求,本次征收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每亩43200元。

  四、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及方式

  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分配方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青苗补偿费、树木补偿费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或相关权利人,征地补偿费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

  五、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住房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青苗、树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货币安置。

  (二)社保安置。按照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要求,由市财政局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划入市财政社保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三)住房安置。

  1.地块三。该地块涉及住房拆迁安置,安置地点为中原家园西区。

  2.地块六。该地块涉及住房拆迁安置,安置地点为马甫社区,安置标准为人均40平方米。

  3.其余地块不涉及住房安置。

  六、被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如有不同意见,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所涉及的镇政府、街道办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征地听证工作,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七、通告期满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工作安排,依据地上附着物清点结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保人员统计等工作。

  八、本方案待上级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细表

  永城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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