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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10 11:14:0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为实施永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我市组织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顺和镇政府、芒山镇政府等单位共同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

  (一)地块一(图纸编号2022—683A)。该宗地位于顺和镇刘木匠庄村、蒋蜂窝村,土地面积约32.8425亩,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土地权属归顺和镇刘木匠庄村、蒋蜂窝村。

  (二)地块二(图纸编号2022—683B)。该宗地位于顺和镇蒋蜂窝村、蔡庄村、西街村,土地面积约31.2435亩,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土地权属归顺和镇蒋蜂窝村、蔡庄村、西街村。

  (三)地块三(图纸编号2022—683C)。该宗地位于顺和镇西街村、姬庄村,土地面积约29.0145亩,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土地权属归顺和镇西街村、姬庄村。

  (四)地块四(图纸编号2022—683D)。该宗地位于顺和镇姬庄村、韩庄村,土地面积约24.2490亩,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土地权属归顺和镇姬庄村、韩庄村。

  (五)地块五(图纸编号2022—684A)。该宗地位于芒山镇刘厂村,土地面积约7.9950亩,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土地权属归芒山镇刘厂村。

  (六)地块六(图纸编号2022—684B)。该宗地位于芒山镇僖山村、雨亭村,土地面积约25.3080亩,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土地权属归芒山镇僖山村、雨亭村。

  (七)地块七(图纸编号2022—684C)。该宗地位于芒山镇僖山村、雨亭村,土地面积约1.1220亩,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土地权属归芒山镇僖山村、雨亭村。

  (八)地块八(图纸编号2022—684D)。该宗地位于芒山镇僖山村、雨亭村,土地面积约11.3865亩,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土地权属归芒山镇僖山村、雨亭村。

  二、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土地补偿。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本次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为芒山镇刘厂村、僖山村、雨亭村每亩5.3万元;顺和镇刘木匠庄村、蒋蜂窝村、蔡庄村、西街村、姬庄村、韩庄村每亩4.4万元。

  (二)青苗补偿。按照《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2014〕8号)规定,已耕种有青苗的每季每亩补偿860元,房子、大棚占压部分不予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永政〔2014〕8号文件规定,依据附着物清点登记结果,据实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要求,本次征收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每亩43200元。

  四、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及方式

  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分配方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或相关权利人,征地补偿费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

  五、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货币安置。

  (二)社保安置。按照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要求,由市财政局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划入市财政社保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六、被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有不同意见,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所涉及的镇政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征地听证工作,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七、通告期满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所在的镇政府工作安排,依据地上附着物清点结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保人员统计等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细表

  永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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