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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城市宸枫二期10万千瓦风电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23 15:52:0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永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城市宸枫二期10万千瓦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永发改审批〔2021〕98号),市政府组织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条河、芒山、薛湖、刘河、陈集等5个乡镇政府制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面积、权属及用途

  

  单位:亩  

序号

  

位置

  

面积

  

权属

  

用途

  

1

  

合计

  

33.6045

  

 

  

 

  

2

  

条河镇小计

  

2.8500

  

 

  

 

  

3

  

冯庄村

  

0.7125

  

冯庄村

  

风力发电

  

4

  

翟营村

  

0.7125

  

翟营村

  

风力发电

  

5

  

侯庵村

  

1.4250

  

侯庵村

  

风力发电

  

6

  

芒山镇小计

  

22.9170

  

 

  

 

  

7

  

马山村

  

0.7125

  

马山村

  

风力发电

  

8

  

彭厂村

  

0.7125

  

彭厂村

  

风力发电

  

9

  

大庄村

  

0.7125

  

大庄村

  

风力发电

  

10

  

朱厂村

  

1.4250

  

朱厂村

  

风力发电

  

11

  

种庄村

  

0.7125

  

种庄村

  

风力发电

  

12

  

丁楼村

  

17.9295

  

丁楼村

  

风力发电

  

13

  

官庄村

  

0.7125

  

官庄村

  

风力发电

  

14

  

薛湖镇小计

  

4.2750

  

 

  

 

  

15

  

代河村

  

0.7125

  

代河村

  

风力发电

  

16

  

练楼村

  

0.7125

  

练楼村

  

风力发电

  

17

  

李楼村

  

0.7125

  

李楼村

  

风力发电

  

18

  

朱小楼村

  

0.7125

  

朱小楼村

  

风力发电

  

19

  

张关庙村

  

1.4250

  

张关庙村

  

风力发电

  

20

  

刘河镇小计

  

2.1375

  

 

  

 

  

21

  

李庄村

  

0.7125

  

李庄村

  

风力发电

  

22

  

窦石桥村

  

0.7125

  

窦石桥村

  

风力发电

  

23

  

尹楼村

  

0.7125

  

尹楼村

  

风力发电

  

24

  

陈集镇小计

  

1.4250

  

 

  

 

  

25

  

豆油坊村

  

0.7125

  

豆油坊村

  

风力发电

  

26

  

丁东村

  

0.7125

  

丁东村

  

风力发电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本次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为条河镇冯庄村、翟营村、侯庵村,薛湖镇代河村、练楼村、李楼村、朱小楼村、张关庙村,刘河镇李庄村、窦石桥村、尹楼村,陈集镇豆油坊村,每亩补偿标准为4.4万元;陈集镇丁东村,芒山镇马山村、彭厂村、大庄村、朱厂村、种庄村、丁楼村、官庄村,每亩补偿标准为5.3万元。

  (二)青苗补偿。按照《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2014〕8号)规定,已耕种有青苗的每季每亩补偿860元,房子、大棚占压部分不予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2014〕8号)规定,依据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结果,据实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要求,本次征收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每亩43200元。

  四、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及方式

  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分配方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征地补偿费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

  五、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货币安置。

  (二)社保安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要求,市财政局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划入市财政社保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六、被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如有不同意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涉及乡镇政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征地听证工作,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七、公告期满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所在的乡镇政府工作安排,依据地上附着物清点结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保人员统计等工作。

  附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细表

  永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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